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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并重,尽职尽责从轻办结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7-09-21 08:58:41

阅读量:29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依法接受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为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发表如下罪轻、减轻辩护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具有投案自首和坦白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发生事故后,自投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事实(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相关的证人也证实:被告人张某因受伤在现场等到交警赶至现场,并在医院治疗终结后,主动到芦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且自始至终能够如实陈述案情,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自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上述材料说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根据第67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因如实供述着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充分考虑被告人存在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分析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能当庭认罪,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很明显,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过,法庭在量刑时对其应当给予肯定,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4、案发后,在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人为受害人支付了丧葬费、事故处理费、医药费等费用31万元(含公司垫付),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主观心态;因而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就更能使被告人真正地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被告人真正受到教育。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具有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客观必要性

  被告人上有年迈行动不便的父母,下有年仅最大不到八岁、最小才二岁的两个孩子,在这一时期的被告,确实是需要其承担做父亲、做儿子的责任的关键时期,从轻、减轻处罚不仅利于家庭,也有利于社会,起到对被告人教育改造的更好效果,也符合构成和谐社会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第三人摩托司机在本案中的具有重大过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

  董清华律师

  2012年8月23日

  本案承办律师受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随即前往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决定本案不予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合并审理,并已经决定开庭审理日期。如此下去无法取得受害方刑事谅解,因为死亡两人重伤多人,虽然受害人已经尽力赔偿8万多,被告人依然将会判处重刑的。董清华律师立即向主管刑事的副院长汇报,请求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经过努力争取,最终主审法官三次组织株洲市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受害者家属进行调解,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5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受害方均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最终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经过依法审理,考虑案情实情及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全部采纳采纳辩护律师董清华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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