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车主们注意了!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7-09-20 16:59:30

阅读量:199

  案 例

  今年年初,在乐安县发一起交通事故,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发路段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邱某驾驶机动车(已投保)与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邱某立即将受伤的刘某送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邱某认为,自己在右转时已打转向灯,并提前两百米超过刘某,右转行驶速度也较慢,事故发生系因刘某饮酒骑车过快,其将刘某送往医院系出于人道主义。刘某则认为,自己并未饮酒行驶,事故是因邱某右转弯时车速过快所致,故邱某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抒己见。刘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诉至法院要求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400元。(记者徐明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故交通事故案件能够确认事故发生,就算没有事故认定书,也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是根据过错来划分责任。本案中,由于邱某为了救人,破坏了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无法查清,责任难以划分,当事人过错无法认定。根据公平原则,对刘某的损失双方应各承担一半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应由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最高保额内赔偿刘某11万元,余下部分赔偿额,由保险公司与刘某对半分担。 (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乐荣 彭玲)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司武安律师 车主们注意了!无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车主们注意了!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看法官怎么说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四对实务的影响及诉讼指引

2016年4月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公司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两种情形,具体规定为:

时间:2017-09-20 17:00

236次阅读

车主们注意了!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看法官怎么说

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时间:2017-11-22 14:16

23731次阅读

车主们注意了!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看法官怎么说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从电工

小陈于2002年3月13日入职海海大酒店工程部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小陈已在海海大酒店工作了十四年且能升级。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小陈待修工程登记表中有26个待修项

时间:2017-09-20 16:54

784次阅读

车主们注意了!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看法官怎么说

离职会影响你的公积金吗?这些问题你要知!

离职对公积金的正常缴存没有影响,员工可以在入职新单位时把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

时间:2017-09-20 17:03

234次阅读

车主们注意了!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看法官怎么说

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无效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时间:2017-11-22 14:16

2377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