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离婚协议擅自处分公司股份无效
李某与詹某系母子关系,两人于2006年8月依法设立S有限责任公司。詹某与韩某于2006年4月结婚,于2006年年底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韩某分得S公司10%股份。现李某以其并不知道他们约定内容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约定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处理S公司10%股权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约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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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关于“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詹某在未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名下的股份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转让给非公司股东的韩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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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
导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
事假是员工个人为了处理私事而向用人单位请的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无薪的,那,请事假要扣多少工资呢?下面随小编来了解一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过去凡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即:职工请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8年者,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锝60%到90%;工龄满8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