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在外出差,委托手下员工代为签订合同,这似乎是较为常见的事情,但是当老板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支付货款对簿公堂的时候,到底谁才是被告又由谁来支付货款呢?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起员工代老板签合同,后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的买卖合同案的一审判决。
代签合同成被告
李某与肖某系浙江老乡,肖某在徐州承包了一个工程,李某在工地担任小班长一职,替肖某管理工地事务。一天,李某发现工地上的管件存量不足,便向肖某反映,肖某让李某自行购买。李某对比几家公司的报价后,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然而,上海这家公司发货后,肖某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未能按时付款,上海这家公司遂将李某和肖某二人起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李某虽为签字人,但其系受肖某委托,且开庭时,肖某已经予以确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向原告释明,由原告选择李某或肖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原告随后选择主张向肖某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肖某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肖某拿到判决书后,发现自己要支付一大笔资金,而自己手头资金周转不开,心生悔意,他便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变更其在原审中的陈述,辩称从未与上海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委托李某以其名义与上海这家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多次明确认可,李某乃是受其委托与上海这家公司签订了涉案买卖合同,且对上海这家公司起诉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二审中,肖某以其与上海这家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且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人可能会受他人所托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因为委托人的关系导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应及时告知第三人相关的委托关系,并注意保存委托的相关证据,从而便于第三人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
来源:河北法制网
0
专利侵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仅应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予以审查;行政处理决定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导读:在本案中,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易变动性,又未经公证,仲裁庭无法核实该证据发送人、接收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亦无其他关联证据与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仲裁庭无法确认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2015年10月14日,吴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商务合作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职务为商务合作经理,主要工作是推销公司产品,属外勤人员,工作地点为青岛;月基
一、编制绩效考核方案的思路 2014年以来规范实施的PPP项目,大部分还处于识别筛选阶段、准备阶段或者建设阶段,目前进入运营期的项目还不多,受传统模式“重融资、重建设、轻运营”的思想影响,PPP项目各方参与者对项目执行阶段PPP项目绩效考核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政府方应加强PPP项目绩效考核体系研究和建设,通过对PPP项目绩效考核和结果的运用,一方面能够为科学合理确定政府付费支出、客观评价PPP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效果和效益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能实现监督社会资本方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促进政府方维护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导读:经常见到交通警察一个人处理违章并当场开据罚单,而且也没有制作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直接到银行交钱就成了。 这种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那交警这种做法对吗? 裁判要旨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