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切忌乱“模仿”
2016年3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林爱虎经营的酒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招牌上擅自使用图形商标,店内发现5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外地人处购进“贵州茅台酒”50瓶放在店内销售。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贵州茅台酒”系假冒贵州茅台酒。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处以罚款12.45万元的决定。
大律师提醒
商标是一种标志,按其外在特征(构成要素)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图形商标同样受到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未经图形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图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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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