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丈夫让妻子冒充驾驶员留在现场接受处理,事发后因形迹败露,两人均获刑罚。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王某驾驶一部小轿车载着妻子李某行驶时,与对向直行的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老周、乘客小林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老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小林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王某因驾驶证扣分累计积分超过12分、驾驶证已被暂扣,害怕保险公司拒赔,遂让其妻子李某冒充驾驶员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处理,王某本人则躲避于事故现场附近。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事故发生时系王某本人驾驶车辆,故要求王某、李某到公安机关陈述案件经过,王某、李某到案后对各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交警部门查实,摩托车驾驶员老周存在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等过错情节。综合王某和老周的过错行为,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老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小林不负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由李某顶替其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本起事故造成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应以包庇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认为,其在现场让李某“顶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即使让他人现场“顶包”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逸情节”,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与自身过错程度不适当,请求法院按照该起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老周承担至少同等以上责任,对王某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系无驾驶资格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作假证明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李某向法院预缴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某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张显春介绍说,本案中,王某在驾驶证累计扣分超过12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虽然形式上有驾驶证,但此情形已经表明其驾驶资格受到了法定限制,在此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王某叫妻子李某顶替作为驾驶员在现场接受处理,并躲避到现场附近,主要系王某在庭审中自认的因害怕承担大额赔偿,故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王某系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为对方当事人老周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故最终减轻了王某的责任,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由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原文地址:
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5141.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0
将顾客吃剩下的火锅进行过滤、熬制,提取出“老油”,再加入新的火锅汤料中循环食用。《法制日报》
哪些情况下的车祸负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 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 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 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
卖家迟迟不迁走户口,买了学区房因无法落户导致孩子上学成了泡影;卖家以夫妻间未就卖房达成一致为由毁约,宁可赔偿双倍定金也不愿履行合同;开发商所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房人屡次反映无果……每
知产判赔金额低一直被公众所诟病。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判赔金额与美国相比相差数百倍。自去年来,赔偿额出现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