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拆迁无疑成为一条快速造富的途径。在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拆迁也使财产形式、财产归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容易产生纠纷。很多涉及拆迁问题的的离婚案件,对于拆迁补偿的分割争议大、处理难,这是因为:
1、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缺乏登记、权利边界不清。
2、拆迁问题政策性强,政策执行的灵活性大,导致拆迁补偿的组成、标准、方式差异大。
3、拆迁补偿的数额大,通常是家庭的主要财产部分。
4、拆迁补偿涉及家庭全体成员。
因具体情况不同,拆迁补偿的归属也千差万别,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那么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离婚案件,拆迁安置房屋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呢?
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出资、装修、添附等情况、被拆迁房屋的权利归属、拆迁补偿的具体构成、安置房屋的来源、出资等因素,以认定安置房屋的分割方法。既要考虑统一的政策,又要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到公平合理的分割。分述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安置房屋仅考虑面积因素,且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虽然被拆迁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房屋是包括未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等整个家庭的财产,拆迁补偿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此种情况要考虑儿女婚后对房屋是否有装潢、翻建等情形,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分割。
4、实践当中很多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属于合法的财产,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
5、拆迁安置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了差价的,应当将安置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只不过要考虑补差价金额 的大小,照顾贡献大的一方。
6、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应当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没有出资要考虑安置时有无人口因素,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来自婚姻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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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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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但需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表现为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同时有权对孩子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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