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缺少合规程序的法律风险
作者:崔迎春律师
【案例】
小杨来上海后经亲戚介绍进入闵行区的一家企业工作,小杨从进入这家公司后从基层员工做起直至升迁到副厂长的职位,小杨在2012年9月请婚假期间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并通过公告方式解除了与小杨的劳动合同。小杨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向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作出裁定,公司违法解除不成立。后小杨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
本律师代理的过程中,从公司的员工手册制订过程没有合规程序为切入点,认为即使员工手册经过员工签收,鉴于其制作过程没有合规程序,若依据该公司没有合规程序的员工手册规定对小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闵行法院经审理推翻原仲裁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的裁决,判决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成立,并支付赔偿金7万元。
【律师解析】
制定一套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来管理企业,是很多企业家和管理者的想法。在实务中,虽然多数企业知道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需要经过公示和告知员工,但对于如何通过合规程序制定并保留相应证据,有的企业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企业曾遇到员工手册内容上不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上也让员工签收,但最终在仲裁或诉讼程序却未被采纳。那么,如何规范企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合规程序?
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民主、经过公示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或不能提交经公示的相关证据,可能会在劳动争议案中被判定为无效或不采纳,增大了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风险。
【法辞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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