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杨东专职律师、常务副主任、合伙人、刑事法律部部长、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部部长、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
专业特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
著作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关系的实务处理》、《工程挂靠—被挂靠企业的风险及其控制》、《尊重自由、生命与人格》等。
自2001年4月至今,办理了各类案件1000余件,内容涵盖了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及各类非诉讼法律业务,先后担任了数十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宋杨东律师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个法律领域有着独到的办案思路与见解。
经过长期法律工作的砺炼,铸就了“专业、敬业、诚信、尊重”的工作态度、“专注别人所不能”的办案风格,秉承“信仰法律、忠于客户”的执业格言,始终如一、艰苦卓绝地战斗在法律工作的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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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3月26日第6版刊登了《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一文,该文作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中,因肇事者有救治伤者、保护现场、等待有关机关处理的义务,若对肇事者适用自首情节则是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两次从宽处罚,故不应适用自首情节。笔者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自首作为刑法中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从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规定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法定情节的目的,是为促使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救治受害者,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最限度的减少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