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方某于2002年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现原告陈某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人,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方某返还多领走的拆迁补偿款50000元。
审理过程:
原告诉称其在祖上空地上建有一座楼房,现被政府拆迁,获得赔偿款70万元,被告趁原告外出,就以原告失踪为由领走补偿款,后将其中的30万元交于原告的亲生子女,还有5万元应返还原告。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1994年外出务工后就失踪了,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政府拆迁的楼房系被告出资购买修建的,地皮也系其与他人交换而来的,不是原告祖地。被告虽领走70万元拆迁款,但原告子女已拿走一部分,同时被告虽多领走5万元,但被告在修建房屋时,原告没有帮忙,被告多拿5万元是合理的,不应返还给原告。同时被告在建房时向其哥哥借款日币200万,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还有原告在94年经营加油站时亏本,向他人借钱24000元,也是被告代为偿还的。原告耽误被告青春,过错的原告,还应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开庭辩论: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一一作出反驳:1、政府拆迁的楼房系原告祖上所留下的,村委均有档案,同时被告系外村人,也无地皮与他人交换。2、被告提交的相关照片,只能证明原告与他人系朋友关系,而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照片只有纪念性质。3、被告提交的借款200万日币,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在89年借如此一巨款,不合情理, 以当时的物价,修建包括装修都用不到200万日币。3、被告已当庭承认有多领走5万元拆迁款,对此无争议。4、被告偿还24000元债务,当时原、被告处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用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偿还的24000元因认定是原、被告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被告的主张不成立。5、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破裂,被告方某之前就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过,同时趁原告外出时,宣告原告失踪,并领走拆迁款,同时被告在庭上陈述的只是为了钱,并非夫妻间的感情。被告要求的离婚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相关代理意见。
审理结果:
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辩论、陈述,最后一审法院采纳本人的代理意见。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应返还多领走的5万元拆迁款。对被告提出的200万日币借款、24000元的债务、10万元精神赔偿金不予支持。原告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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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选编自《人民司法·案例》 作者 | 孙超 徐蓬勇 陈海鸥 施国强 侯德强 案情一 原告:程克。 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 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