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婚姻,丈夫却与他人重婚产子,并三度要求离婚。佛山禅城一女子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获得1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据悉,这是禅城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首次支持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家住佛山的李铭和林洁(皆为化名)于1994年结婚。李铭长期在外打工,林洁惟有独自留守家中。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铭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5年1月,李铭再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但法院仍不予支持。
由于李铭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2005年8月30日,李铭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今年4月,林洁第三次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李铭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庭审时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离婚后儿子归李铭抚养,林洁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对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铭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洁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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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18周岁)于1988年高考落榜后即外出打工。1991年底他用自己打工赚来的钱在吉水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6万元。之后,肖某认识了唐某的女儿唐丽(20周岁),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1992年2月在其打工的附近租
来源 | 选编自《人民司法·案例》 作者 | 孙超 徐蓬勇 陈海鸥 施国强 侯德强 案情一 原告:程克。 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 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
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在兴业县某中学教学宿舍混合楼后面的地坪上,该校高中一年级学生李某看到站在此处的被告人杨某身上所穿的衣服疑为其之前所丢失的,遂上前质问并发生推扯,被推跌到旁边排水沟并擦伤手掌的被告人杨某爬起来后,掏出身上携带的一把匕首将李某捅伤后逃走。李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2月2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锐器致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房金所公司)与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居公司)等产生商标侵权纠纷。深圳房金所公司认为,上海新居公司盗用其“房金所”名称,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新浪公司)、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房集团)对该公司的宣传推广则扩大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于是其联合旗下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房金所公司),将以上3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除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