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09-13 10:39:44

阅读量:205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2012年初,李某欲开办化工厂,因欠缺资金,就找到张某,要求其出面担保,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某碍于情面,未予妻子朱某商量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张某也未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某尽快还款,2013年底,因技术及其它原因,李某化工厂倒闭,李某低价处理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起诉,要求张某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观点分歧】

  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该债务担保明显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相关债务也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朱某也不知情,因此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故信用社无权要求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朱某未能举证证明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故朱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该案经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笔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担保人的妻子对担保债务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担保之债是合同之债,本案中,信用社为债权人,张某为债务人。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夫妻在通常情况下是经济利益共同体,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所得视为双方共同所所得,一方所失当然也是双方共同所失,这是日常生活经验告诉人们的夫妻关系法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一般性规定,除列举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推定性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列明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定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唯一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任何条件。第一种意见中,实际上是附加了一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知情”条件,是故第一种观点错误。本案中,债务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属于两种例外情形,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评析】江苏仲凯律师认为,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裁判,属于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误解,与立法的本意相驳,该裁判错误。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有带来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同样,以下几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结合本案,被告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其妻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系个人行为。因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所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的妻子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仲凯 丈夫私自担保 妻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伤害罪辩护词

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本律师在认同起诉书有关犯罪性质的指控外,就本案的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有自首情节。

时间:2017-09-13 10:36

226次阅读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这则案例告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

时间:2017-11-22 14:16

11282次阅读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浅析酒后代驾纠纷的处理

随着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酒后代驾这一新兴行业随之快速崛起。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17-09-13 10:32

285次阅读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未婚先孕后人工流产,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

原告女与被告男均于1986年出生。2006年2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

时间:2017-09-13 10:35

237次阅读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婚外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婚外情(性)是指男女一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和性关系,俗称

时间:2017-09-13 10:38

306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