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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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循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准则。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参建各方偏离准则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复杂情况的出现,有些监理人员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导致监理程序混乱,过程控制薄弱,甚至留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效果。笔者针对上述情况,依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监控措施,供同仁借鉴。
【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也经常遇到当事人亲属向我了解什么情况下能办理取保候审,这里作一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