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父母离异多年,父亲始终未再婚。2006年父亲因交通意外死亡,留下一套房产。最近小王来到公证处想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了解到,该套房产是小王父亲离婚后购买的,小王的奶奶在世,而爷爷于2007年死亡,小王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小王的父亲排行老二。公证员告知小王,除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小王爷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到场。小王说他爷爷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而大伯2009年也已经去世。公证员随即告知小王,他大伯的配偶和子女也得来公证处。小王不明白,自己认为很简单的事,怎么牵扯了这么多人呢?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王劲松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继承即从被继承人小王父亲死亡时开始,由于小王的爷爷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而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小王爷爷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小王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小王爷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而小王的伯父又于2009年死亡,那么小王伯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权继承。
公证员介绍,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另外,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本案中,发生了两次转继承,一次是小王爷爷,一次是小王的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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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也经常遇到当事人亲属向我了解什么情况下能办理取保候审,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循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准则。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参建各方偏离准则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复杂情况的出现,有些监理人员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导致监理程序混乱,过程控制薄弱,甚至留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效果。笔者针对上述情况,依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监控措施,供同仁借鉴。
【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000年12月,在北京做家政的朱莉菲与北京男子白若冰相识恋爱,先同居后结婚。2001年8月,朱莉菲生下一名男婴,取名小宝。孩子一天天长大,白若冰却感觉孩子长得不像自己,便产生怀疑,两人的感情也产生了裂缝。朱莉菲坚称自己是清白的,信誓旦旦地保证没做对不起丈夫的事,希望丈夫不要乱猜,但仍未打消白若冰的顾虑。2005年10月,白若冰带孩子作了亲子鉴定,检验报告证明两人无血缘关系。
【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