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上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造成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
1、法官判抚养费是多少就不能再增加了
2、《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实际情况中,当子女面临上学、生病以及物价上涨等多种正当原因导致原来的抚养费不够时,法官在综合考虑后可以适当提高抚养费数额。
2、不让探望孩子,就不给抚养费
收到很多关于咨询离婚后不让探望子女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经常会出现,但是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但是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探望子女,如果对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抚养费是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很多父母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花销,另一方都有义务承担,例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这类超过基本生活需求的非必须费用,法官会在审查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另一方的支付能力和意愿后进行判决是否支付。
4、抚养费等于生活费
根据婚姻法解释,抚养费一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综合性费用,很多父母因为对抚养费概念不清楚,还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医疗、教育等费用,这种情况法官是不予认可的。
5、抚养费还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这里先要明确“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抚养费是对子女的,而扶养费是夫妻之间的。在无其他约定的前提下,父母对子女都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孩子上大学,给抚养费是应该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通常来说,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包括上大学期间的费用都不在法定支付义务内了。当然除了部分特殊情况,比如子女还在上高中或者以下教育,以及因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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