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说是员工的过错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案例:员工于2015年1月23日入职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于2016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员工入职时,公司提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出于个人原因不同意签订。在后来的工作当中,公司也曾多次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司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员工一方,不应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性措施。请问员工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对于员工于2015年1月23日入职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员工个人的原因造成,过错责任在员工。但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员工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工资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另外有伙伴会说,员工说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对此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主张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员工的过错,公司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公司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员工签订,但员工不肯签订,员工是不能要求二倍工资。
作者:陈锐锋
来源: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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