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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民告官”到底有多难?

发布时间:2017-12-11 14:53:12

阅读量:319

  一.接受委托难

  因小张与我是多年的朋友,当年因办理中国政法大学付某某杀害老师案,还对我做过一期专访(节目在播出前五分钟被毙)。小张住院治疗时我就知道,但没想到会那么严重。出院后小张联系我,我开始协助、指导她与“植物养发店”、外省厂家及工商局、食药局沟通协调,维护自身权益。协商未果后,小张决定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作为律师,我们按照惯例写好了《委托合同》,小张签字后我拿到律所行政服务中心盖章,风控部门却告诉我要律所有关领导签字,我对此非常不解,因从来未遇到《委托合同》需要领导审核签字的情况。后经了解,是根据上级口头指示精神(没有书面文件可能是怕留下证据),对于“民告官”的案件,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控制一下,能不代理就不代理。当然,律师事务所没有找我的麻烦,领导痛快的给我签字了。设想,如果我这起案件涉及敏感问题,可能连律所的审查都无法通过。有的当事人连法院的门朝哪边开都找不到,没有律师的帮助,怎么维权呢?律师如果不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那律师的存在还有价值吗?我想,这绝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所愿。

  二.立案难

  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最高法院毅然的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此项改革以来,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小张诉“植物养发店”、外省厂家的民事案件,没有任何障碍,当天立案。然而,对食药局的行政诉讼却被告知先审查,一周后再通知是否立案。经了解,法院对所有的“民告官”案件都要进行审查,由庭里(重大案件由院里)决定哪些能立,哪些不能立。也许是因为小张案不涉及敏感问题,或许是我们没有披露小张央视记者的身份,一周后小张得到通知去法院缴纳诉讼费。设想,小张的案件如果复杂一些,或者告的是中央国家机关,立案庭的审查能否通过呢?

  三.审理难

  案件立案之后,法官约当事人谈话。因小张胆怯,要求我陪同一起去法院,谈话内容简要总结如下。

  首先,法庭是了解一下原告身份,即筛查是否为职业打假人。

  询问是否有消费发票,小张说,街边“植物养发店”,没有什么发票,当时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也没有索要发票,费用是微信直接转给老板的。法官说(旁白):一般没有消费发票的,我们都不开庭,直接裁驳。然后我问:什么是职业打假人?法官说:职业打假人一般都有完整的消费票据及相关书证、物证,一看就是精心准备。我问:“如果是职业打假人,法院怎么处理?”法官:“直接裁驳”。那问题就来了,我有发票,证据完整,你说我是职业打假人,直接裁驳;我没发票,你说我不能证明自己是消费者,直接裁驳;这官司还有的打吗?法官无奈的说:“我们就是这么处理的,不信你可以上诉,问问二审法官”。

  第二,交代诉讼“风险”。

  反复强调法院可能裁定驳回;你这官司打不赢;诉讼程序如何漫长折腾下来很累;你有固定单位,行政机关可能去找你们单位领导给你施压;开庭时行政机关会百般抵赖;行政机关不在乎判决结果等等。中心思想就是劝你撤诉,不要打下去了。

  第三,就案件程序问题、实体问题给你挑毛病。

  小张诉食药局案,列“植物养发店”、外省厂家为第三人,因为他们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然而,法官反复强调,第三人只能列一名,并要求五日内提交书面变更材料,诉讼请求也要相应调整。我心里想,你管我列几名第三人呢?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这有什么可变更的?诉谁、怎么诉,这是原告的选择,你管得着吗(但没敢正面顶撞法官)?

  总而言之,法官谈话的目的就是想尽各种办法,劝你撤诉,不要给“国家”找麻烦。最后我表态,这官司绝不撤诉,坚决干到底!

  四.判决难

  行政案件,往往法院都会故意拖延,目的是把原告拖垮,最好撤诉。我的一位同事代理河南省的一起行政案件,自立案之后近一年了,案件无任何进展。无数次到窗口问询,告知找承办法官;打承办法官工作电话,那哥们儿始终是来无影,去无踪,据说连内勤也“找不到”该法官,也不知道该法院到底有没有这位法官。至于什么时候开庭,那你就等吧!

  五.执行难

  因小张案,我多次咨询了一位审理行政案件的退休法官。实事求是的讲,小张案的《行政起诉状》就是这位前辈帮我把的关。我把今天上午的经历讲述给前辈听,他哀叹到:“法院对个别地方政府来说就是工具,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判决,法院就得给什么样的判决,否则就会出现法院的判决是一纸空文”。例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人家也不纠正;你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人家也不搭理。如此,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成了摆设。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判决,毫无疑问是行政机关违法。法治的基本要义是控制行政权力,也就是说政府不能违法,更不能侵权。如果个别地方政府带头违法,不尊重法院判决,谈何要求“全民守法”?周强院长掷地有声的两到三年彻底解决执行难,又如何实现?

  纽约州大法官詹姆斯·康德(James Kent)在1824年“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中强调:“法官必须阻止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压制”。不要一看到我引用西方法官说的话就给我扣帽子,美帝法官说的有没有道理,用膝盖都能想明白。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明知行政机关违法,故意漠视、压制行政相对人权利,但却采取了绥靖政策。那位退休的前法官说:“我国就是这样,指望一两个案子推动法治,那是不可能的”。然而,通过司法审查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成为不可能,如何限制政府权力,谈何依法治国?

  在当前的个别政府机关的舆论场中,“法治就是全民守法”的论调相当奇怪。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组建国家,就是要求国家能够依法保护个人权利,且不得侵害个人权利保留的领域,这也是“全民守法”的逻辑前提。如果国家不仅不能维护个人权利,反而权力不受限制,侵害个人权利的领地,那“全民守法”的逻辑前提就不存在了。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从立法水平来看并不比发达国家差,可谓立法成就已经很高了。但是,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法治,需要每一位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去坚守底线,通过一个个案例去推动法治。如果大家都认为一两个案例改变不了现实,那我们要绥靖到什么时候?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又如何实现?

  近日,最高法密集发文禁止“土办法”阻碍“民告官”立案,但是文件发的不少,其权威还不如下面领导一句话管用。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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