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被告:某银行泉州某支行
简要案情:
郑某向某银行泉州某支行开办银行储蓄卡一张,并存入现金4万元。某日郑某因需资金到银行办理支取业务时,银行告知卡中并无存款4万元。郑某大惊,明明存进卡内的款项怎会不翼而飞?慌忙向银行调取该卡号的交易记录,从交易记录中,郑某发现卡中存款在某时被分三次通过网络转帐到深圳某银行帐号,郑某确认该转帐行为并非自已或自已授权他人所为,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件,但一时未能破案。郑某多次要求银行赔偿该存款,银行以待公安机关破案为由拒绝。郑某通过朋友推荐找到蔡文明律师,委托蔡律师与银行方面协商处理,在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支付该存款。
办案经过:
蔡文明律师认为银行未能确保储户资金安全,存在过错,遂受理委托,并与银行方面协商。银行仍以“先刑后民”、公安机关未破案无法查清事实为由拒绝赔偿。蔡律师认为刑事案件查明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本案储户要求银行赔偿,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只要该转帐行为非原告或原告授权人员所为,银行即应无条件支付该存款。
办理结果:
通过律师介入协商,该观点得到银行方面认同,银行向郑某支付了存款4万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本文由小张编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