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赶紧就近取现获取证据
2014年4月,吕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12月6日,他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记卡于当天17时48分07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39秒后又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
吕某收到短信提醒后,就近到ATM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交涉,后到公安部门报案。
随后,吕某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13万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公安机关发现,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是通过“智付通”刷卡机器完成的,收款人为樊某,地点位于云南省;
而另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则是通过POS机刷卡完成的,收款人为某建材商店,交易地点在武汉。
两笔钱的交易地点均不在北京。根据常识判断,吕某难以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三地操作。
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银行与吕某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涉案两笔盗刷交易系通过伪卡在银行提供或经银行认可的服务设施上完成,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是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
据此,法院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在收到账户支出异常的短信提醒后,立即就近取款,并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刷卡地的关键证据。”
手机银行密码泄露赔偿请求难获支持
据陈律师介绍,按照交易介质不同,盗刷类银行卡纠纷可以分为有卡盗刷和无卡盗刷两类。
有卡盗刷是指以盗窃、复制伪卡等各种不正当方式获得的银行卡、信用卡及伪造卡进行的盗刷,而无卡盗刷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网络盗刷。
记者注意到,因手机转账款项“去向不明”,法院常难以支持持卡人的赔偿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叶某于2012年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交易方式为凭密码交易,同时叶某还向发卡行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2015年9月12日凌晨2时13分,叶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泄露验证码有资金被盗风险!转账验证码******”。
4分钟后,叶某的银行卡转账支出5万元,收款人为苟某。同日上午,叶某向公安部门报案,称这笔转账非本人操作。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叶某起诉发卡行要求赔偿。
该案的承办法官说,叶某在申请开通手机银行时,银行提供的签约单中对重要信息保管、手机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说明,这说明银行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
持卡人仅证明其信用卡资金账户减少的事实,未能证明发卡行在资金转账操作流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损害资金交易安全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转账非本人操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账户异常变动应做到“三个尽快”
陈华昕律师表示,实践中,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十分困难。
在无卡盗刷案件中,由于无卡交易并不以银行卡片为介质,持卡人能够证明盗刷事实存在的证明手段较为有限。
为避免银行卡被盗刷,大兴区法院建议,持卡人在申领银行卡时,应当设置复杂密码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后也要将凭条彻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防泄露信息。
刷卡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手机收到病毒短信等异常行为。
陈律师建议,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时,持卡人应做到“三个尽快”:
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证明人卡未分离;
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临时挂失;
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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