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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化微信聊天记录挽回损失10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7-07-19 10:29:23

阅读量:310

【案例】2014年,张某某(原告)与陈某某(被告)签订理财合同,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账户,由被告将该款投资香港xxx公司代为理财,期限6个月,投资回报40万元人民币,被告承担保本保收益的保证责任。6个月后,原告希望继续投资,分3次(340万元人民币)打款到被告账户,累计580万元人民币。之后,投资公司负责人跑路,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偿还借款580万元和以年利率24%支付利息(截止起诉日约为450余万元)。

  何继成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询问被告,被告确实将涉案款项按照原告要求转账投资,但不能提供转账到被投资公司的银行清单流水,只有转账到一个自然人的流水,被告陈述该自然人是被投资公司的负责人,所有款项均通过他投资到香港,被告又不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该自然人是被投资公司的委托人,在此情况下,由于原告有转账到被告的事实,被告承担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在与被告多次沟通后,得知原告是被告以前的朋友,立即询问被告是否有与原告的聊天记录如微信、QQ什么的,被告称,事隔三年多了,哪里还有什么聊天记录?在此情况下,何继成律师并没有放弃,依旧要求被告不要灰心将以前聊天全部寻找,过了两天,被告在微信中找到了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该记录完整记录了投资的全过程。为此,何继成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理财协议》是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其约定的保底条款为无效,保证合同基于其从属性为无效,由于该理财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代理人不再对合同效力进行评价。

  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理财协议》,可以证明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是按照原告的指示将投资款分批打入了香港xxx公司在深圳的负责人提供的账户;同时,原告将同香港xxx公司负责人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告显示,原告与香港xxx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并按照该协议接受了部分投资款的返还。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是委托理财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涉案《理财协议》已全面履行完毕,原告再诉请涉案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投资回报没有法律依据;诉请的其他转款项340万元是原告借用被告的银行账号投资香港xxx公司理财,被告并没有从中牟利,也没有参与原告投资;原告在与香港xxx公司发生纠纷后,被告力所能及地帮原告挽回损失,被告没有过错;原告投资580万人民币到香港xxx公司是原告与香港xxx公司的合同行为,被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也没有约定被告的义务,被告不承担合同责任;原告在起诉前从来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况且,原告在诉前已与香港xxx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和《还款计划》并实际部分履行,该还款协议和计划也没有约定被告是义务人。

  【法院判决】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四笔款项可能并非借款而是有其他用途,原告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的原则,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本金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从每笔款项的转账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提醒】经济往来的人员,为避免纠纷和发生纠纷后能够保护自己的财产,要特别注意保留证据,代为转投资时一定要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不要因为是“朋友”而不索取相关票据,像本案的初始投资的200万元,原告就不承认已经返还,同时,对于重要经济往来的微信聊天、QQ等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要有实时备份的习惯,一旦手机遗失或病毒程序攻击等,在需要时还可以还原。本案中,由于被告是将原告投资款打人第三人而非直接打入被投资公司,如果没有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原告在本案败诉后还可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起诉被告,称被告打入第三人的款与原告投资理财款没有关联性,被告则还有可能败诉,由于被告保留了聊天记录,即使原告再以其他法律关系起诉,被告也不可能承担返还财产的后果。本案聊天记录给被告挽回了近1000余万的救济损失,可见聊天记录的保存有多重要!

  同时,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我们要实事求是和以诚信的态度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起诉,不要为规避法律以其他法律关系起诉,否则,不仅不能实现权利还将承担诉讼费用等风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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