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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保险分还是不分?

发布时间:2017-08-31 10:25:28

阅读量:467

  【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李某是网上认识的朋友,2012年某日,林某开车带着李某在深圳郊区游玩了一天,到傍晚时林某将车开到某公园处,向被害人李某提出性要求,遭到李某的反对后,当即扯李某的衣服,李某反抗更强烈。林某看到周某如此反对,也就对李某失去了兴趣。但是,林某想到几天来,请李某吃饭,给李某买衣服等花了自己不少钱,心里极不平衡,于是打了李某一个耳光,强行摸了一下李某的阴部后,独自开车扬长而去。后李某报案,林某被抓获。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核心内容:保险的类型多种多样,家庭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多种角色又存在交叉,一旦离婚,曾经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核心内容:保险的类型多种多样,家庭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多种角色又存在交叉,一旦离婚,曾经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退保还是续保离婚时怎样才划算?

  【案情】

  张先生和妻子王华2010年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了儿子冬冬,因此王华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婚后王华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医疗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去年,张先生发现太太王华有婚外恋,经过暗中调查,他掌握了妻子外遇的证据。但当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之时,王华坚决不同意离婚。张先生只好在半年之后提起了第二次离婚之诉。这次王华终于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张先生抚养,但是对于张先生购买的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协商一致。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而妻子王华则认为,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张先生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实务处理】

  法院告知王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投保人有权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退保将产生手续费,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佣金以及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剩余现金价值,即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若投保时间短,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因此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华同意不要求退保,投保人变更为张先生,张先生继续缴纳保费并向王华支付一半的现金价值作为补偿。

  案例二:离婚前为TA买的保险我能自己领退保金吗?

  【案情】

  郑中和黄兰兰是一对80后小夫妻,因为工作关系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因此婚后仅一年时间,夫妻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加上兰兰的父母一直看不起郑中,常在兰兰面前唠叨郑中要钱没钱、要房没房,并经常趁郑中出差的时候给兰兰介绍对象。

  婚后第二年,兰兰就向郑中提出了离婚,郑中早就发现兰兰父母打的如意算盘,觉得勉强维持婚姻也毫无意义,因此郑中也同意离婚。

  因为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后就正式分道扬镳。离婚后不久,兰兰在家里发现了一份保单,是婚后自己为郑中购买的寿险。想到是自己出钱买的,离婚后也不可能再为他交保险,兰兰就去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领取了约14000元的退保金和红利。不久,兰兰接到了郑中的电话,气冲冲地质问她为何偷偷退保并私自领取了退保金。兰兰为郑中购买的保险,应该如何处理呢?

  【实务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黄兰兰以郑中为被保险人购买寿险,因兰兰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进行约定且未进行分割,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即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后一方即便私自退保并领取了退保金及红利,这笔款项也应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案例三: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前妻时,怎么办?

  【案情】

  老李和周老太都是丧偶老人,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很快登记结婚。老李想着终于可以过几年安生日子,好好享享清福了,所以把自己的退休工资卡直接交给了周老太,家里大大小小的事也都仰仗周老太去办。周老太比老李年轻十多岁,还真把里里外外的大事小事都张罗得妥妥帖帖。

  但老李的好日子没能长久。有一天老李偶然翻看存折,发现自己的退休金缩水厉害,一调查才知道周老太有个智障儿子,为了养儿子周老太经常取钱送给儿子。老李感觉自己上了周老太的当了,决定和她离婚。但老李前不久刚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人写的还是周老太的名字呢,他该怎么办呢?万一今后发生了保险事故,离婚了受益人却还是周老太,那自己岂不是冤上加冤吗?为此,老李咨询了律师

  【实务处理】

  律师告诉他,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因周老太是受益人,因此若老李发生保险事故,周老太作为受益人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肯定有违老李离婚后的意愿。因此,律师建议老李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例如可以变更为自己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案例四:孩子的保费谁来续交?

  【案情】

  徐斌和李莉夫妻俩经营着一家民营企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孩子购买了一份人寿险,每年交保费10000元,已经连交了6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去年协议离婚,孩子跟随李莉共同生活。

  不久前,李莉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续保,若需要应尽快缴纳孩子保险的保费。李莉这才想起来离婚前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但离婚后自己没了经济来源,现在无法交保费怎么办?保险公司告诉她,如果三十日内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的效力将中止。情急之下,李莉致电徐斌,希望他能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但徐斌以孩子不随自己共同生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李莉能否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呢?

  【实务处理】

  关于孩子保费的缴纳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该进行明确约定。若不想终止保险合同,离婚时李莉可要求徐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离婚后的缴费义务则由李莉继续承担。当然,因缴纳保险费并不属于抚养义务,因此若徐斌拒绝承担,李莉也只能自己承担缴费义务。(本文所用名字皆化名)

  本文首发于LawBang网,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newsstore-show-index-id-3381.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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