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乘客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
(1)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2)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3)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4)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2、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
答: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此可见,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3、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
答: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获得车主的赔偿。
4、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乘客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如果运输公司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的,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5、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答:乘客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即与该承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客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是一种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第300条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空调车应该开空调而不开空调,乘客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6、变更路线造成费用增加,有权要求旅客增加票款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由此可见,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但是客运公司未按照通常路线而临时改行其他路线的,造成费用增加的,只能自己承担费用,而不得要求乘客增加票款。同理对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也是一样的,未采用通常路线的,不得要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7、乘坐的客车晚点了,乘客能改乘车站的其他班车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可见,当客运公司没有按照客票上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乘客的,应当根据乘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8、客运公司擅自变更车辆,可以要求乘客加价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由此可见,如果承运人(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客运公司或者客运个体户)擅自变更交通工具的,如果降低了服务标准的,应当减收价款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退票;如果提高了运输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9、路滑导致翻车,客运公司能否主张因不可抗力而不支付乘客医药费?
答: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保护旅客的安全,造成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旅客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固有的健康原因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路滑导致翻车,客运公司是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而不支付乘客医药费的。
10、没有检票入站的乘客在站内受伤,可以要求车站赔偿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也就是说,当乘客拿到车票时,其与火车站之间就已经存在生效的客运合同关系,是否检票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因此,火车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检票入站的乘客在站内受伤,可以要求车站赔偿。
11、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应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的旅客有救助义务。而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的,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乘客自己把胳膊伸出车外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当乘客将胳膊伸出车窗时,如果司机和售票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作为承运人其本身就不存在过错。但乘客不听劝阻并造成自身受伤的,这属于其重大过失引起的伤害。所以,承运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13、乘客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见义勇为而受伤,不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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