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宋先生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婚前,宋先生父母出资为宋先生购买一套婚房,当时出资4万元、贷款10万元购买,房子登记在宋先生个人名下。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碎小事争吵,有时甚至拳脚相向,同时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即孩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
审理判决: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被告宋先生父母年事已高,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且双方经济条件相当,遂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对于婚房的处理,购买时房屋14万元,截至起诉时,房屋市值40余万元。原告主张,婚后原告共同偿还按揭,虽房产为婚前购买,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升值部分原告有权享有。被告宋先生及其代理人提出,共同还贷部分同意分割,但房屋的升值部分非因原告的原因造成,而是因周边投资、生活环境的改善,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与原告无关。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有权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的一半,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因已用于还贷,无分割基础。本案就婚生女抚养问题仍在上诉审理之中,但对于增值部分的处理,双方已无异议。
律师观点: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于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升值部分的处理,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界均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应分割,理由即为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分割,理由是虽然房屋的增值与未支付首付者无确切关系,同样与支付首付者也无密切关系,经济发展的果实,应尽可能的让更多的人享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务界已基本得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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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于2001年8月20日与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某酒店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晋升为消防主管。在工作过程中,湖南某酒店因梅某工作不合格,对其下达过两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且因梅某严重违反
社保缴纳会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作者︱张姣云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 根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2016年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纠纷共223,861件,占法院审结的劳动案件总数的35.99%。可见,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极为普遍和突出。而劳动者在主张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同时,往往会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并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欠薪是否必然可以作为劳动者单方解约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劳动者在哪
【案情介绍】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1998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 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1998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199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1999年1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