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咨询:张某是一位孤寡老人,病重期间,我老伴儿经常去照顾她。2014年6月张某去世,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张某在2013年12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将一个5000元的定期存款遗赠给我老伴儿,以表谢意。老伴儿带着存折去银行取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我去取款,银行告知我:办理继承权公证。请问:老伴儿在没有取得张某遗赠的存款前死亡,该存款由谁继承?
解答:这笔存款应当由王先生老伴儿的父母、子女和王先生共同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本案中,王先生的老伴儿发现张某的遗嘱后,便带着存折去银行取款,这表明她愿意接受张某遗赠的5000元,只是在去取款途中意外死亡,按照继承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王先生老伴应当接受的5000元存款转移给她的继承人,即她的父母、子女和王先生继承。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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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和张某(女)老两口生有一儿一女,即小李和小张。李某和张某婚后拥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08年,张某因病去世。2010年1月,李某立下遗嘱,载明:“我夫妻二人拥有一套房屋,在我死后,归儿子小李所有。以此为证。”2013年,李某亦去世。小李和小张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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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和张某(女)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早年间不幸车祸身亡,媳妇改嫁后孙子李小宝跟随老人生活,祖孙感情深厚。张某名下有房产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年纪增长,老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为了让孙子在两人离世后生活有所保障,李某和张某共同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李某,老伴张某,同意百年之后,将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无偿赠与孙子李小宝。特立遗嘱。立遗嘱时有邻居郭某、刘某在场,遗嘱由李某执笔书写,书写完毕后张某及见证人郭某、刘某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后李某和张某相继去世,两人去世后,女儿小李对该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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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