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分享

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诈骗、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17-08-26 16:00:26

阅读量:274

  肖某系货船的实际购买人,该船挂靠在A航运公司。船舶登记所有人及经营人登记均为A航运公司,肖某为船舶驾驶员。肖某长期在长江及内河间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活动。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肖某取得周某(已判刑)的联系电话,并得知周某在收购运输的生铁。2009年12月29日,肖某在承运B公司经营的、从C公司发货给D公司的面包生铁过程中,通过电话联系,伙同周某与解某、翟某(均已判刑)及周某(另案处理),采用将事先准备好的4吨铁渣掺到承运的面包生铁中的方法,将承运的4吨面包生铁卖给周某,价值人民币10800元。肖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800元。某于2010年1月28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同案人张某处追缴全部面包生铁,已发还给B公司;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采用将铁渣混入生铁块中补充重量的隐瞒真相方法,使收货单位误以为运输货物不存在缺失,从而完成了运输后的交付,其最终实现对生铁块的完全支配是在收货单位验货后。肖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所挂靠的单位无关。据此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舶实际船主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董事、监事、经理、厂长、会计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当没有争议。但由于目前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导致这类案件的主体身份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如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提供劳务的一般职员。通说认为,只要是利用了与其劳务相关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仍然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托从事劳务的人员。此类委托一般具有临时性和特定性。一般认为,受委托人如果本身是该委托人的员工,其利用受托的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本身不是该委托人的员工,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所侵占的财物也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通说认为,确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用人单位从事某项工作,取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障的,可以认定为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临时性的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即使获取报酬,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本案中,船舶实际船主与航运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船舶实际船主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其通过挂靠在航运公司,缴纳管理费并让渡出船舶的登记所有权,取得该航运公司名下相应船舶的长江、内河的营运资格。具有以下特征:1、船舶取得的营运资格具有长期性,不需要一事一议;2、航运公司与船舶实际船主之间具有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船主登记为航运公司的船员,公司对船员和船舶有管理职责;3、船舶实际船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航运公司对船舶实际船主的经营不做强制干涉;4、船舶实际船主对外以航运公司的名义运营,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给航运公司。从本案来看被告与航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被告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所挂靠的单位无关。据此,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时鹏宇律师 诈骗、盗窃还是职 二手房纠纷刑事辩护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诈骗、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人社部、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

时间:2017-11-22 14:17

11340次阅读

诈骗、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时间:2017-11-22 14:16

23786次阅读

诈骗、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拿到工资的第一步应该这样做,不懂你就吃亏

  怎样才能真正读懂你的工资呢?关于工资条的“五看一保存”,不懂你就吃亏了!  五看  1  看发放时间拿到工资条,首先要看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果遇到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而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则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   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工资条拿到手后,看一看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而且,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除了“三险”费用、住房公

时间:2017-11-22 14:17

11322次阅读

诈骗、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开发商逾期未办产权证购房者解除合同获支持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

时间:2017-08-26 16:00

252次阅读

诈骗、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

时间:2017-11-22 14:16

1133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