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庭审前的重要作用
律师受聘担任嫌疑人或被告人(统称涉嫌犯罪人)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这既是法律的赋权,也是律师的法定职责所在和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
人们一直以来的简单认识“只要被警察抓起来关了就肯定有罪”和“罪有应得”,对律师为涉嫌犯罪人提供辩护还存在着“为坏人说话”的误解,更不能理解为关押在看守所的涉嫌犯罪人“保释”出来了。也正如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就没有被涉嫌犯罪人的家属所重视,在涉嫌犯罪人被关押后律师没能及早介入案件,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
我国的刑事法律术语里没有“保释”这个概念,与之意思相近的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朗文法律词典》的介绍,保释是指被关押的涉嫌犯罪人在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较为发达,立法趋于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也较为丰富。
律师为何要为在押的涉嫌犯罪人“保释”呢?
1、自由权利
当被司法机关以涉嫌犯罪而羁押后,亲人的嘘寒问暖,朋友的茶余饭后都将突然失去,唯有冰冷的高墙!其对自由的渴望可以想象!期间,只有律师能够给其带来亲友的问候,敞开心扉地交流。所以,被关押的涉嫌犯罪人是多么希望第一时间能够见到自己的律师-至少知道家人没有抛弃他!自由是公民基本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强调对涉嫌犯罪人的自由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涉嫌犯罪人予以羁押谓之刑事拘留或逮捕。鉴于法律传统文化和国情,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倾向于羁押是常态,准予“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当前我国已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保障人权,然改革是一个进程,它需要时间,观念的改变也需要过程。所以被羁押的涉嫌犯罪人必然会对律师提出“保释”的要求,而作为其辩护人也必然会保护与争取他的自由。
2、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
贝卡利亚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也确立了疑罪从无的的规则即当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明标准时,法院应当作出无罪的处理。既然涉嫌犯罪人在等待审判确认其是否有罪,那么在法律上就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因此在审判前将涉嫌犯罪人予以羁押就需要完全必要的理由。作为辩护人的职责所在,必然会及时有效地为涉嫌犯罪人“保释”,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保证了刑事追究犯罪的准确性。
3、防止冤假错案
律师应当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罪应罚,无罪不罚,罚与不罚都应当根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运用正当的程序。若让无辜的人承受刑事责任,就不人道,其实被害人也很受伤:冤有头债有主,岂能加害替罪羊!而此类冤假错案,肯定会刑及警察、检察官、法官,无论是故意的徇私枉法,还是过失的玩忽职守。当前冤假错案的发生,总结起来不外乎以下三方面(前二个借用党的十八大报告说法):
一、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插手个案、干预司法
当今流行把任性当个性,水平比达康低,做风比李书记还不讲理。依法治国的正式提出到现在已经二十周年了,全面依法治国也讲了三年了,不要以为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了,权力就会立马全部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了。当然,有效推进是进行时,而现实还是必须要正视的。套用一句纪检常见的话:十八大以后还不收手,还在顶风作案。
二、个别冤案源于一些班干警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干警的权力属于国家公器,它有着强大的后盾支持。相对于涉嫌犯罪人来说,国家掌握着充足的司法资源,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发现、证实、惩罚犯罪,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权力具有易腐性、扩张性、破坏性。孟得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审前程序中,被逮捕者一旦被怀疑有罪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后,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国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调取和收集其有罪的证据。而被逮捕者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其申辩和证明自己无罪比司法当局证明其有罪要困难得多。
三、案情疑难复杂,存在争议,判断失误
目前,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律师大多都有法学学历,甚至有的还有硕士学位。然而,学历不代表能力,学位不等于技能。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不能简单地直接套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来解决。很多案子并不黑与白、是与非的简单冲突,其中既交织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还包含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法庭内外,法律、舆论、道德都无时无刻不在交汇与相互作用。我们不能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还需要有国情意识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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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涉嫌犯罪人被关押后的程序内能为其发声的差不多就只能辩护律师了。当然,国家关于领导干部插手个案、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就是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破坏法治的现象已经有了抵挡和克服的制度。律师也是在僵局、困境中敢于排除干扰、仗义执言的警、检、法同仁的可靠同盟。检察部门对于批捕环节听取律师的意见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设置均尊重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保护了在押涉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离开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何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学志所近期成功案列
一、陈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批捕阶段被充分采纳,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而“保释”;
二、张氏姐妹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9日和17日相继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认为对其无羁押的必要性而分别于2017年4月5日和13日被公安机关同意“保释”;
三、吴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认为其被控行为存疑不构成犯罪而于5月3日由公安机关同意“保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