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 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 王峥
“父债子还”的说法一直在民间流行,那么父亲的债务,作为子女要不要替他还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李明于2014年3月2日欠下张可32万元,李明于2014年10月3日意外身亡。李明留下价值20万元的遗产,李明有一个23岁的女儿李敏,与妻子已于2012年离婚,父母健在,问李明欠张可的债务应如何偿还?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以说,如果李敏继承李明的遗产20万元,那么李明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应当由李敏来承担。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里的“实际价值”就是指李明留下的全部遗产:20万元,所以李敏只需要偿还20万元,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也就是余下的12万元,可以不用偿还,当然如果李敏愿意自愿承担余下债务的话,也可以将其全部清偿。
上面说的是李敏继承遗产的情况,那么如果李敏不愿意继承遗产怎么办呢?我国《继承法》第33条也作了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李敏如果继承李明遗产,只需要还债20万元,如果不继承的话,对于债务就不负偿还责任。
还有,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所以李敏如果想要放弃继承的话,需要在继承开始后做出明确表示,才可以对父亲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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