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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猥亵女童案 | 每一朵花都值得去呵护

发布时间:2017-08-25 10:25:25

阅读量:250

  


  事件曝光后,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这则新闻让人看了既愤怒又欣慰,愤怒的是这对夫妇枉为父母,从现场图片可以看出,当时这一家三口全部坐着位置,而最小的养女却在旁边站着,这样一个细节,透露出这一家人极其自私,更无耻的是竟然默认亲儿子对养女做出如此禽兽之事。

  欣慰的是经曝光后,南京铁路警方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对段某某的父母也正在调查,作为收养人,如果经调查切实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则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6条有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涉嫌犯罪,根据《收养法》第31条,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信不久会有更详细的调查处理结果。

  /伤害每天都在发生/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孤单的案例,女孩(包括男孩)被猥亵、性侵每天都在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换算下来,平均每天审理结的案件就超过7件。

  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被侵害。请注意,这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而没有曝光的,沉默的,私下和解的没有统计在其中,实际中女孩男孩受到侵害的比例,只会更高。

  /打击力度远远不够/

  


  如何保护孩子不被侵犯?一方面需要家长做好预防教育,教导孩子掌握一定的防侵犯知识,但是只有千日做贼,那有千日防贼的,天长日久,总有疏懈的时候。

  因此,法律的惩戒更是关键。刑法中虽然有对性侵幼女、儿童犯罪的惩戒,但是犯罪嫌疑人受到的惩罚与他的危害程度相比是不相适应的,如以猥亵儿童罪来说,犯此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这样的处罚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没有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因为猥亵儿童案件,办理难,调查取证难,加上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家长在得知孩子被侵犯后,不少选择了沉默,没有及时报警,加上幼童受到伤害后,没有及时告知家长,导致不少猥亵、性侵案件,因为时间长久或关键证据缺失,导致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得到打击,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而对被侵害的孩子而言,性侵害是对他们最严重的伤害,阴影伴随一生。

  可以这么说:这帮畜生自他们侵犯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毁了一个孩子。然而这些罪犯仅仅只需要坐几年监狱就可以重新出来,而极大可能在社会上继续伤害、侵犯儿童。这是任何一个家长都无法忍受的事情。

  /对 策/

  如何更有效打击侵害孩童犯罪?其实国外已经作出了良好的示范。

  以美国为例,他们不存在所谓猥亵,而是按照强奸罪来处罚,对儿童进行性侵犯或者是强奸,法律上量刑特别严重,一经查实面临终身监禁最严重的处罚。

  以近一点的韩国来说,已经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也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2014年韩国就发生了一件性侵儿童案件,罪犯就被施以化学阉割。

  从中不难看出,对猥亵、性侵、强奸儿童犯罪从重处罚是标准。

  保护孩子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的靠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学校的性教育、家长防性侵安全教育、社会的良好风尚等等,每一个环节,其实都有责任来共同保护孩子。

  然而尽管现在,大家已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有了很大改善,但空白依然巨大。至少在打击、惩戒层面,法律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让胆敢犯此罪者,后悔终生;在道德上,要让他们身败名裂。让猥亵、性侵儿童成为红线,高压线,一碰就必受惩戒。

  而要做到这一切,我们还需要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性侵领域的法律。

  要知道南京车站的这个案件,能进入到我们目光中,是因为恰好有人拍照,有作家在微博上呼吁转发,而现实中,还有不少我们不了解,不知道的儿童生活在恐惧和阴影中。

  


  他们不少人的命运,还等待拯救!别让他们等久了,每一朵“花”都值得去呵护!

  “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的罪与罚

  


  文 | 胡增瑞

  一、媒体报道情况

  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

  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铁路警方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补充说,该名未成年女性不足14周岁。另据现代快报报道,涉嫌猥亵女童的小伙是一名在南京某学校读书的学生。

  


  二、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根据新闻报道,南京铁路警方已经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段某是否会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媒体报道,有律师认为“8岁以下女童猥亵案件是公诉案件,8岁以上是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告不理“,“亲兄妹可能会从轻处罚”。

  


  对此,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极其错误,是否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对强制猥亵他人进行了规定,那么应当如何适用呢?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和刑法具有质的差异性,凡是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则适用刑法来处罚而不能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

  三、对段某行为的罪与罚的分析

  针对本案,段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❶ 被害人是否属于儿童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不是儿童,被猥亵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是儿童被猥亵了,则构成猥亵儿童罪,处罚比强制猥亵罪要重很多。因此,被害人是不是儿童是本案要查明的第一个事实。

  刑法中的儿童的年龄如何界定?

  《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但我国刑法仅将不满18周岁人规定为未成年人,与公约规定并不一致,也并未明文规定儿童的年龄界限。

  但是1992年发布的目前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八条曾经规定:

  “

  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与此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两高对上述条文规定的罪名来看,是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又明确将儿童界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因此,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其在刑法中属于儿童,属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如果段某的行为符合此罪的犯罪实行行为构成要件,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❷ 段某的猥亵行为是否属于强制猥亵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根据媒体报道,段某在实施猥亵行为时,没有使用暴力,也看不出使用胁迫,因此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是段某是否属于“其他方法”。

  那么其他方法的内涵如何界定,还是所有的行为均可以认为是其他方法?答案显然应当是否定的。

  刑法中总其有四个条文规定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除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外,分别是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

  显然,这四个罪名规定的行为完全一样,其行为内涵也应当是同样的。对于众所周知的抢劫罪的“其他方法”而言,“其他方法”的作用应当类似于暴力、胁迫的作用,即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其他方法不应当包括导致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该“其他手段”显然可以包含让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如将被害人灌醉酒,但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方法”则并不包括将被害人灌醉以猥亵,否则其“强制”的行为外延就无限扩大了。

  那么这样是否意味着段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呢?笔者认为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制猥亵、侮辱罪”;一个是“猥亵儿童罪”,笔者认为因为行为对象不同,对这两个罪名的行为要求完全不相同。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的行为对象是14周岁以上(包括14周岁)的男、女;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犯罪”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通俗说就是不构成犯罪的,究其原因不是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从法律上认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没有自由意志,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因不具有主客观的统一性,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这其实是刑法对儿童的特别保护。

  因此,既然刑法认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具有自由意志,则其对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自主决定权,因此即使其本人同意,刑法上也认为该同意行为是无效的,对其进行猥亵也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本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来进行猥亵。

  因此,即使段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来进行猥亵,但其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且猥亵的是儿童,其仍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❸ 对段某可能的处罚

  根据报道,段某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被害人是养女),如果养父母为了亲儿子,向代表养女向司法机关表示谅解,或者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段某会不会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理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也是否定的。

  本罪不是自诉罪而是公诉罪,并不能以被害人放弃追究为由不追究。

  因为本案又发生在特殊关系人之间,即使养父母代表养女进行谅解,从利害冲突角度考虑,该谅解行为也应当是不真实的、无效的。

  ➤2013年10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23条规定: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第25规定,

  “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因此,根据前述分析,段某猥亵儿童的行为因发生在南京南站候车室这一公共场所,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应当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从重。而对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兄妹关系,法律对其规定的处罚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因此,不考虑可能的减轻处罚情节,对段某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且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要考虑。

  


  辟谣:公然猥亵女童案绝非自诉案件

  


  文 | 贝壳

  8月12日下午,一则南京南站年轻男子当众猥亵女童长达五分钟,长辈在旁却毫无反应的消息在网络上炸开了锅。

  某律师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猥亵8岁以下女童的,属于公诉案件,嫌疑人很难逃脱处罚。而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的,则属于自诉案件。

  鉴于该律师的言论在网络上被各家权威媒体转载引用,传播面甚广,在未检、公诉工作多年的检察官陶小然路见不平一声吼:“这次是关注度很高的热点新闻,这样错误的言论发出来,误导大家以为八岁以上儿童被猥亵是自诉案件,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这不是助长犯罪么?”

  现未检科检察官语菡说:“讲真,我在未检三年了,还真不知道猥亵儿童还有自诉之说,还8岁的界限……这个律师的言论一度让我怀疑人生:到底是我业务太差?还是这律师考了假证。”

  法律规定之争,谁对谁错,自然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请注意,没有提到根据被害人年龄区别对待。

  而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包括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❸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请注意,没有猥亵儿童罪。

  本案可能涉及的法条应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正如陶小然一次次在一个个以讹传讹的公众号下的留言:

  “案件属于自诉公诉得刑法刑诉法规定,而刑法刑诉法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不属于自诉案件,不知道这位律师说的八岁之分是何依据,或者是有意误导舆论帮助嫌疑人减轻罪责?希望小编核实一下再发。”

  女童单纯无辜,年轻男子辣手摧花于心何忍!长辈就在身旁居然坐视不理又令人何其心寒!这暴露了人性的贪婪自私,细想令人不寒而栗“大庭广众如此私下呢”,也是根深蒂固的老旧观念在作祟,深究令人心生愤怒“摸一下又何妨,置女孩的尊严于何地”。

  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但他是保护每一个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他告诉我们“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同时“法有禁止不可为”!心必有所畏行必有所止!

  尤其对于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法律从不手软,更不可能将其列为自诉案件。

  在互联网高速运作、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今天,一条谣言可能以每秒成千上万的受众病毒式传播,因为说一句话、点一个赞、转发一下不需要花很多时间、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很多没有接触过刑法刑诉法的人真的就信了那位律师言之凿凿的结论。

  一个权威的平台、一个专业的身份等于一份肯定的定论,可是,当看到这条信息的人正是8岁以上的被侵犯过的女童怎么办?正是8岁以上被侵犯女童正在犹豫怎么办的家人怎么办?正是8岁以上被侵犯女童挣扎了很久决心报案想要依靠司法的力量维权的家人怎么办?这会不会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任!超人里说,能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国字头的媒体天然的会赢得很多信任,专业的法律人自带专业的光环更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

  不信谣,不传谣,是互联网时代的基本守则。如果此次言论是过失,我只能遗憾表示这位同为法律圈的朋友应该回炉重修;如果是故意造谣,我冒昧问一句,杀敌一百自损一千,这位律师真的会做生意么?

  公诉案件是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刑法乃国之重器,不轻易干涉私人生活,但一旦启动必依法严格追责!

  借用很红很燃的一句话: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犯我国民者,虽远必诛!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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