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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公司员工非法拘禁案件

发布时间:2017-08-25 09:59:36

阅读量:311

  因为债务纠纷,公司员工将债务人关押起来,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合肥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L及其家人的委托,担任L的辩护律师。王非律师表示,依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本案经过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L是从犯等诸多辩护意见,判处L有期徒刑六个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辩 护 词

  (2014)亚律刑字第 号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L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一审辩护律师。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L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认可本案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所明确的“L在本案中系从犯”的意见。事实也确实如此:L在本案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组织、指挥者,也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在整个非法拘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L在本案中没有实施殴打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本案如果没有F殴打S这一情节,只是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只是在F殴打S之后,本案才从性质上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L在本案中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打S的行为,并且作为一名公司普通员工,在客观上也不可能阻止F殴打S。

  本案中,L在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要非法拘禁受害人,即便是F,我们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她也是因为与受害人S有经济上的纠纷,是要和S谈事情,才将S带到公司;只不过在谈事情的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才殴打了S。F是在情急之下、不理智的情况下才发生殴打了S的行为。

  所以说,L只是参与了将S带到公司、看管S的这一行为。L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

  三、L具有其他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L是初犯、偶犯。

  我们从L的到案经过可以看出,L在传唤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从公平公正角度来看,也应当对L减轻处罚

  无论是在2014年9月29日非法拘禁S的当天,还是在被羁押之后,L都认识到非法拘禁的违法性。但是,作为一名公司普通员工,为了自身的工作和生活,他没有办法拒绝公司老总的工作安排。

  我们从笔录中可以看出,L在和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C聊天时说:“(C)对我说这是违法的,后果很严重,……公司其他人都走了,就剩我们两个了。……但是又害怕如果不听F的话,她会把我们开除,已经干了两年了,工资好不容易涨了上去,也不容易,不舍得轻易放弃。”(证据卷26)

  L虽然知道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太妥当,但迫于生活、工作的压力,不得不去做,进而参与了将受害人非法拘禁的过程。

  我们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一特定情节。

  并且,本案中,有多名公司员工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除了F之外,只有L一人被提起公诉。从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来看,也应当对L减轻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刑罚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

  这个案件也给我们一些警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定要用正确的方法、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自身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L在本案中系从犯,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人罪悔罪,是初犯、偶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对被告人L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

  2015年2月3日

  王非律师,合肥市知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其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在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和北城世纪城祥徽苑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共计有2000平方米。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如2015年合肥市公安局侦破的跨省贩毒案件(公安部目标案件、涉案海洛因5.4公斤),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元,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滁州华威集团汪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阜阳张某案涉25公斤贩毒案件(一审阜阳中院判处死刑,二审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与安徽天徽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2000万元),合肥智帝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元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合肥市巴黎春天项目)、安徽教育出版社与安徽名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使用权纠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与合肥墨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信贷纠纷案件等。

  王非律师为安徽省银监局、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元太(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王非律师创办合肥律师180网站。合肥律师180网法律服务网站是安徽省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内容最丰富的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网站,旗下有刑事辩护、房产建筑、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等数十个专业法律服务网站,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律师交流、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提供平台。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曾办理众多有巨大影响的案件,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案、合肥美少女周岩毁容案、合肥徽州大道协警被撞案,、合肥教师新村杀人碎尸案、阜阳亿元公司集资诈骗案等。安徽金亚太律师集团为安徽省银监局、安徽教育出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元太置业有限公司、华泰集团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名流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等众多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律所律师承办了安徽省副省长等高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超过十亿元的诈骗、集资犯罪案件、贩毒数十公斤的贩卖毒品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王非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对刑事法律素有研究,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认识和见解。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的实力和案例。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为社会法治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王非律师创办安徽刑事律师网,其宗旨是“弘扬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联络法律教授和法律专家、权威人士、新闻媒体,搭建一个专业的刑事司法互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联系电话:13856968158。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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