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
1.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看。郭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葛某时,基于与葛某50万元借贷关系,以及为葛某垫付20万元注册资金的事实,向葛某主张权利未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郭某的起诉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并非恶意行使权利,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2.从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来看。郭某起诉时申请诉讼保全的数额未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且提供相应担保,因此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性。
3.从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来看。郭某申请保全的是葛某的股权,经葛某要求,变更保全其存款,且葛某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损害的发生是由郭某造成的,因此损害事实的存在与郭某没有关系。
因此郭某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葛某的资金损失之间并不具有因果联系,故法院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郭某的保全行为不存在错误。
来源:射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