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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

发布时间:2017-07-13 10:48:54

阅读量:357

晓某与少某系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原股东。二0一二年八月某日,晓某与少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晓某退出公司管理。但经过两年少某仍未支付清转让款,晓某多次向少某主张余款时,少某恶语相向。二0一四年七月某日,晓某强烈要求少某支付余款,少某控制下的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欠条,另一股东杰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

一年过去,该公司、少某、杰某拒不支付余款。

【委托说明】

无奈晓某通过朋友找到孙律师,向孙律师求助,以期通过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

【案件分析】

律师认真审阅了股权转让合同、转款流水账、欠条,次日和晓某一通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股权变更登记等资料。孙律师认为: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中有相应的仲裁条款,故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应当尽量包括我方所有权利。

三、湖北某某公司在正常经营,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迫使少某及某某公司尽快与我方调解,我方从而掌握主动权。

经孙律师耐心细致解释,晓某表示赞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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