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发布时间:2017-08-24 14:05:41

阅读量:204

  【案情】

  2012年2月19日,原告张某(甲方)与被告梁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分两次借给乙方人民币共计3000万元整,借款利息3%(月利率)。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梁某向张某支付人民币45万元,2012年2月23日张某向梁某支付借款1500万元;2012年3月16日,梁某向张某支付人民币90万元,2012年3月21日张某向梁某支付借款1500万元。借款后梁某仅向张某偿还了736万元,遂形成诉讼。

  【分歧】

  对于本案借款本金的数额认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交付本金时扣除利息,出借人实际出借本金少于借据、收据、欠条上载明的本金数额。但是法律并未禁止提前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债务人可以随时支付利息,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此属于当事人自由意志体现。本案中借款合同也记载借款3000万元,出借人依照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了本金3000万元。故本案本金数额应当按照出借人主张的3000万元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出借人虽然从转账凭证显示其出借金额为3000万元,但是在借款前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实际上是种变相扣除利息的行为。因此,应该将该笔费用扣除后确定本案的出借本金为2865万元。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出借人在出借前收取借款人利息,然后再按借款合同中载明的金额出借借款的行为,虽然与通常在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的行为有所不同。但结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利息性质等分析,该行为实际上是变相的利息预扣行为。

  利息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但是,在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借款人课以不公平的条件,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对借款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合同法第二百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均应按照实际借款数返还本金并计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条实际上规定了出借人足额提供借款义务的一项具体内容,即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目前,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提前扣除利息的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本案中出借人为了规避合同法之规定,虽按合同约定金额出借款项,但是却在出借前要求借款人预先支付利息。该情形虽不属于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即并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但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如果让借款人在未实际使用借款前就支付利息是与公平原则相悖的,且不符合交易习惯;从预先支付利息与预先扣除本金产生的后果看,预先扣除利息,仅是在应付借款金额中预先扣除,并未增加借款人的财务负担,而预先支付利息是在借款人提前支付一定期限的利息后,出借人才向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贷款金额,该形式增加了借款人的财务负担,依据举轻明重逻辑关系,预先支付利息不仅是预先扣除利息的一种变相方式,而且较预先扣除利息来说,预先支付利息对借款人更为不利。如果认可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当事人可以借此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纵容。

  同时,即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存在预先支付利息的约定,此约定也因违反合同法第二百条而无效。故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二百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虞根松律师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为他人担保容易“人财两空”?这些常识必须

李先生因公司经营急需1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某银行申请贷款,按照该行的规定需要找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做银行贷款担保人才能通过贷款申请。

时间:2017-08-24 14:11

209次阅读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车被盗了,发生交通事故(车全责),责

  当事人问: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车被盗了,然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算车主的还是偷车贼的?  按理车子被盗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备案,不用车主赔,但是有的车辆被盗车主还不知情,由公安机关调查和交警协调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当然车主少不了麻烦和出钱!但是曾经又一个经典案例上了央视,一车主车子没开保险也到期没办,放在楼下停车位被盗,车主报警后一个月警察找上门,询问车架子号和发动机号,告知车子找到了颜色和车牌被换了,车子在公路撞死了一位老人司机跑了,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找到车主,后来法院判车主赔偿死者家属十几万,理

时间:2017-11-22 14:17

21128次阅读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学员练车撞死人,教练被捕学员却不担刑责,

  澎湃新闻7日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当地一名驾校女学员在教练带领下上路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一名路人死亡,日前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该名女学员的教练江某。  今年9月16日,江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学员骆某和陈某上路练车。学员骆某今年40多岁,已通过科目一考试,但科目二考了一次没通过,与同车的陈某是母女关系,当日是骆某第二次上路练车。  9月16日下午2点左右,骆某驾驶教练车行驶至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村时,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在办丧事。  据骆某事后回

时间:2017-11-22 14:17

11326次阅读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牌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挂车,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主车车主A公司、挂车车主B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时间:2017-11-22 14:17

11336次阅读

出借前预支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司机肇事逃逸后,另一方、第三人可以找谁赔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方逃逸,各种赔偿的落实会更加困难。两辆机动车发生事故,一方逃逸了,另一方该找谁赔偿?若有无辜受到牵连的第三人受到侵害,又找谁赔偿?  遭受侵害的另一方找谁?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一方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若是对方逃逸,另一方可以考虑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不是同一人。若不是,看看机动车所有人对

时间:2017-11-22 14:17

2376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