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但是仍然有人为了贪图利益,铤而走险,最终落得人财两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
2017年1月14日上午,一个绰号叫“道长”的男子让邹某某帮忙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运送毒品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并答应事成后给予1000元好处费,邹某某为了贪图小利,于同日下午借了一辆小汽车,让朋友巫某驾车搭乘其从莲塘镇开往富阳镇。当行至富阳镇盛丰汽贸城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截停。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邹某某身上查获一袋净重30.193克的疑似毒品。经从疑似毒品提取样品封装送检,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7.1%。公诉机关遂以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贺州市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达30.1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富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寄语】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这其中既有毒品犯罪所带来的高利润诱惑,也有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无畏”。法官温馨提示: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在追求幸福生活的道路上,我们一同远离毒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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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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