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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阶段,对于发起人的行为由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17-08-24 09:47:43

阅读量:204

  建立起一个公司不容易,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为公司的成立而实施的一些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由谁来买单?是发起人自己,还是后来成立起来的公司?如果失败了即公司没成立,那又由谁承担这个后果?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即公司发起人是依法筹办创立公司事务的人。他们在公司设立阶段进行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分两个情况:

  1.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公司成立后能证明,发起人为谋私利,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相对人知情的。(特殊)

  公司由于一些原因未成立,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属于他们自己的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公司未成立是因为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的,其他发起人的可以主张有过错的发起人依据其过错情况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2.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使公司成立后能证明,发起人为谋私利,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相对人不知情的。

  (公众知悉的只是发起人的身份,设立中的公司有责任承担这种风险)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特殊)

  一般情况下,以谁的名义签合同谁就承担责任,但也不排除存在特殊情况。

  上面说的都是债务的承担问题,若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来源 | 法律快车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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