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北京平谷法院举行了涉劳动争议不诚信诉讼新闻通报会,公布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不诚信诉讼的表现、特点和成因,并提出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对策。民四庭庭长常书燕具体介绍调研情况;民四庭副庭长李晓明通报典型案例,以下节选2例利用公章“做手脚”的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使用非备案公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2月24日,刘某入职某消防工程公司,担任水暖工一职。
刘某在职期间,一直由公司股东、监事刘某某(同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的账户发放工资,每月发放工资6000元。
2015年1月21日起,消防工程公司安排刘某休假。
2015年2月28日,消防工程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银行卡对账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通信记录以及部分工作资料。
消防工程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对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
经鉴定,该合同上的印章与消防工程公司在工商局档案中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本院认为,刘某提交的银行卡对账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及工程施工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与消防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消防工程公司的备案公章,但该鉴定意见并不能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消防工程公司虽否认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对工资支付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工作资料等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其否认劳动关系的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刘某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消防工程公司主动支付了上述款项。
案例二:劳动者利用接触公章的机会擅自加盖公章
在王某与某材料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负责给公司经理开车,其利用工作接触公司公章的便利,在自己准备的一份劳动合同上加盖了材料公司的公章。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提交了该劳动合同。
因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手写的部分全部为王某自己书写,且合同内容与双方的履行情况明显不符,王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结合双方办理的其他手续,本院未采纳该份劳动合同。
来源 | 北京平谷法院
0
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正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厘清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商榷。 1 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无责赔偿的法律规定。关于无责赔偿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