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真假“大嘴猴”之一份授权引发的争议

发布时间:2017-08-22 17:26:21

阅读量:28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稻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富丽城1栋1单元705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太平村。(我方代理)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守法 赵冰

  受诉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

  

  再审申请人拥有第3063727号 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在其门店、网站及其生产的蛋糕产品包装物上使用的标识为 、“稻香园”等,申请人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312.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裁判要点:

  (一)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二)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被诉标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法律分析:

  对于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成都稻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成都稻香公司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和山东稻香园公司被诉标识使用的商品为糕点、蛋糕类商品,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为被诉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成都稻香公司的涉案商标 由“太阳”图形、“稻香园”文字和“DAOXIANGYUAN”拼音组成,其主张稻香园公司在其蛋糕门店、网站及其生产的蛋糕产品包装物上使用的侵权标识 、“稻香园”等分别由“DAO”、“稻香园”图形、“稻香园”中文和“1989”数字组成。从标识本身情况看,涉案商标和三个被诉标识均含有“稻香园”文字,但是,基于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的考虑,在进行近似判断时,还应结合商标标识的其他组成要素来进行整体判断。对于被诉标识,其“DAO”和“稻穗”图形处于显著位置,较为突出,“稻香园”文字部分所占比例较小,上访的“DAO”和“稻穗”图形部分明显大于下方的文字部分,从商标整体上看,相关公众一般会将上方的“DAO”和“稻穗”图形作为被诉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而且,被诉标识的“DAO”和“稻穗”图形部分与涉案商标的“太阳”图形部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较大区别。对于纯文字的“稻香园”,虽然在呼叫上与涉案商标一致,但是由于其与涉案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明显区别,且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较为突出,图形从整体效果上比对,二者也存在一定区别。

  综上,山东稻香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的涉案商标在整体上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被诉标识之一的“稻香园”在呼叫上与成都稻香公司的涉案商标一致,但是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二者也存在一定区别。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成都稻香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需进一步结合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予以认定。

  (二)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被诉标识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济南稻香园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11日,自2002年起,该公司就获得过“全国优秀饼店”和“中国月饼节质量信誉产品”等荣誉。山东稻香园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7日,该公司系济南稻香园公司的关联企业,自成立后延续了对“稻香园”企业字号的使用,并通过持续经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维系着“稻香园”品牌的市场声誉。成都稻香园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3日,其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2年1月8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03年3月21日,于2008年9月28日转让至成都稻香公司名下。可见,在成都稻香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济南稻香园公司就已经将“稻香园”作为字号使用,并生产“稻香园”品牌的商品,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山东稻香园公司作为关联企业,延续了上述使用行为,并承继了相关商誉。“稻香园”等相关标识经过济南稻香园公司和山东稻香园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商誉,并与山东稻香园公司形成了对应关系。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稻香园” 等被诉标识也不存在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注册商标的意图。

  相关法规:

  《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律师应对:

  作为山东稻香园公司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建议山东稻香园公司搜集大量涉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商号证据及知名证据,包括门店照片、媒体宣传、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荣誉证书、质量年检报告等,用以证明“稻香园”商号的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事实,并通过荣誉证书、媒体介绍等证明“稻香园”标识的使用在涉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具有攀附涉诉商标的恶意。

  律师建议: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朱兵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是一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市,是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领先企业,其生产的“PAUL FRANK”品牌产品,也就是深受世界各地年轻人喜爱的大嘴猴系列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的服装服饰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美晨集团诉美晨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集团”)的前身是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24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1年7月3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更名为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的原名为“山东美晨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2009年4月2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2 17:23

253次阅读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是一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市,是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领先企业,其生产的“PAUL FRANK”品牌产品,也就是深受世界各地年轻人喜爱的大嘴猴系列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的服装服饰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美国新百伦赢下N字商标案 中国三家侵权企

 近日,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杈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NB”、“NEW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人民币1000万元的赔偿。律师表示,这是在华外国企业迄今为止获得的最大一笔商标侵权赔偿金。

时间:2017-08-24 17:20

225次阅读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是一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市,是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领先企业,其生产的“PAUL FRANK”品牌产品,也就是深受世界各地年轻人喜爱的大嘴猴系列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的服装服饰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生产搅拌机、搅拌站及配套机械设备,享有涉案专利的权属。被告迪凯公司未经原告某某公司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制造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涉案专利,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迪凯公司辩称被,被告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范围;被告生产产品发生在原告取得专利权登记办理变更之日前,对此前的行为原告无权主张专利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根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正常市场秩序,原告某某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及

时间:2017-08-22 17:22

270次阅读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是一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市,是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领先企业,其生产的“PAUL FRANK”品牌产品,也就是深受世界各地年轻人喜爱的大嘴猴系列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的服装服饰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ZKF商标权争议案

2014年2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ZKF公司的委托,指派金允国、孙超律师,就其所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以及广州TY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权构成其所使用商标的在先权,进行前期调查分析及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所涉在先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时间:2017-08-22 17:18

242次阅读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是一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市,是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领先企业,其生产的“PAUL FRANK”品牌产品,也就是深受世界各地年轻人喜爱的大嘴猴系列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的服装服饰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专利之争再起:苹果诉西电捷通 此前索尼曾

苹果和西电捷通的专利战硝烟再起。2016年,苹果就西电捷通公司持有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最后被驳回。近日,苹果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西电捷通均诉至北京知产法院。目前,该案正进一步审理。

时间:2017-08-24 17:28

321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