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5月,苏州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崔某的委托进行鉴定后认为,原告崔某因车祸导致的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八个月,护理期三个月,营养期三个月。因被告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崔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的司法鉴定系原告崔某单方面委托,申请法院对原告崔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瑕疵、错误或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否则简单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不仅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本案中,虽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了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在于聚众人之力分散风险。少部分保险公司任意提起重新鉴定,主要目的就是是拖延时间,迫使赔偿权利人让步,进而达到其减损的目的。关于对于民事诉讼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有相应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对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争议,且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瑕疵、有误或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新鉴定。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意味着结论错误或程序瑕疵,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应该不予准许。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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