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5月,苏州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崔某的委托进行鉴定后认为,原告崔某因车祸导致的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八个月,护理期三个月,营养期三个月。因被告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崔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的司法鉴定系原告崔某单方面委托,申请法院对原告崔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瑕疵、错误或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否则简单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不仅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本案中,虽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了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在于聚众人之力分散风险。少部分保险公司任意提起重新鉴定,主要目的就是是拖延时间,迫使赔偿权利人让步,进而达到其减损的目的。关于对于民事诉讼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有相应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对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争议,且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瑕疵、有误或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新鉴定。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意味着结论错误或程序瑕疵,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应该不予准许。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0
一、什么情况下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 依法吊销驾驶执照是公安交管部门在驾驶证管理上的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对被吊销驾照后重新申领的情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第三、四款明确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不得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丧失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禁驾原因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房产中介在带领买房人看房时候,他刻意隐瞒房屋弊端,或者签约时候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怂恿签订阴阳合同,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等行为,购房者可以追究房产中介的责任。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紧迫或缺乏相关经验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在房屋买卖中,显失公平的合同时有出现,对卖房人而言,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体现为房屋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一、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 1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
案情简介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