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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聊CRS

发布时间:2017-08-16 09:17:33

阅读量:293

  最近,有一些朋友向我咨询CRS的问题,大家关心的问题总结下来有下面几个:

  1、 CRS是什么?

  2、 CRS对中国人的境内资产有何影响?

  3、 如果在国外有资产,是否会受到CRS的影响?

  4、 CRS与移民有什么关系?

  了解CRS之前,我们需要简单了解税收征管的基本问题。举个例子,张三是A企业的老总,A企业的母公司为离岸公司,张三是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外有分支机构,A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都有收入,张三在境外有房产出租收益、股息收入、公司分红等。按照中国的税法,A企业和张三需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收入向中国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但现实情况是,A企业和张三在国外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收入存放在国外银行账户,中国税务机关事实上无法查询到A企业和张三的海外银行账户信息。如果A企业和张三未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税务机关就无法向A企业和张三征税。中国政府虽然与单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但是这种税收情报交换一般只限于单个企业的情报交换,效率太低。上述税收征管问题,也是世界其他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美国为解决上述税收征管问题,2010年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肥咖法案),核心内容就是通过与美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外国(地区)政府达成协议,要求上述金融机构、政府将在美国境外的美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提供给美国税务局,从而对美国税务居民来源于美国境外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推行肥咖法案的效果很好,其他国家于是联合起来,通过OECD经合组织制定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实质就是一个多边的扩大版的肥咖法案。中国已加入CRS并通过了国内法规,从2017年7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内将开始对非中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并上报国税总局,中国在2018年9月与其他签署CRS的国家开始第一次税收情报交换。

  以中国和新加坡为例,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按照中国国内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仅在识别非税务居民的账户后进行上报,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信息不属于上报范围,但如果某个人同时构成中国税务居民和外国税务居民,则金融机构需要上报金融账户信息。另外,我们关注到中国国内法规特别规定了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该机制,中国税务部门将有可能掌握到我国境内公民个人的金融账户信息。虽然现行国内税收征管法律没有规定税务部门对个人金融账户的查询权,但可以预见一旦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国内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一定会被税务部门掌握。

  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在加入CRS的所在国有金融账户,则该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部门。这个交换仅限于金融账户,实物类资产是不包括在内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移民和CRS的关系非常大,移民会涉及到税务居民身份的改变,而CRS的核心就是一国识别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身份从而向非税务居民所在国报送金融账户信息。因此,拥有何种税务居民身份就成为了关键。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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