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大多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非法客运三轮车,在道路上乱穿行、乱停乱放、调头猛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
非法营运三轮车全部是私自加装车棚进行改型的,影响了驾驶人的视线,在拐弯、超车等过程中,私自加装车棚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和碰撞,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这些车辆重心较高,很容易侧翻,对乘客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且车辆其制动性能差,拐弯时容易导致刹车失灵,引发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
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死伤交通事故则无法理赔,他们自身根本无法承担起“巨额”的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赔偿到位,受害人和乘车人只能“哑巴吃黄连”。那么,是不是就代表肇事者可以为所欲为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6年08月21日14时10分许,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邵某某驾驶车辆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裁判
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邵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即使三轮车肇事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受害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要认为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就自认倒霉,法律总是公正的,遇到侵害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网络
0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的种类比较多,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服务合同等等,而不管是哪一类合同,都是有可能产生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李某于2005年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给江某,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5年定期存款利息支付。2008年7月11日,被告将所借本金还清,但拒绝支付利息。现在李某要求被告江某按约定支付利息38610
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并不属于优先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