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5月下旬,温某送父亲去医院看病,途经岚山岭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老加油站路段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一部三轮摩托车,致使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某家属将温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温某赔偿损失。但温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曾某,曾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温某撞到了曾某,但被告温某在超车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本案中被告温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否认有行车记录仪并将行车记录仪扔掉致使无法还原现场情况,且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未报警。综上所述,被告温某在超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曾某未带头盔且无证驾驶,所驾驶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温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曾某死亡造成的因果联系,曾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温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温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曾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32517.87元。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 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唯一性因素。即使双方没有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0
导读:11月17日,第三届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讲坛暨宁波人力资源服务系列讲座召开。讲座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发布了《2017年宁波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十大案例涉及: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应兼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随意使用;劳动者应当接受合理调岗;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劳动者应当忠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没有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保留证据;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谨慎;末位淘汰制不可取;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休
一般交通事故认定具备的要件有很多,不像平时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因为它很可能涉及到违法、伤人,甚至犯罪,所以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不容轻视。下面小编会在下文为您作相关的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正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制度,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厘清机动车一方无责赔偿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商榷。 1 无责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无责赔偿的法律规定。关于无责赔偿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员工受工伤治疗能享受工伤待遇,那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是否能得到优待?员工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期间的工资是怎么发放的,医疗期满后,员工应得到哪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