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大多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非法客运三轮车,在道路上乱穿行、乱停乱放、调头猛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
非法营运三轮车全部是私自加装车棚进行改型的,影响了驾驶人的视线,在拐弯、超车等过程中,私自加装车棚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和碰撞,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这些车辆重心较高,很容易侧翻,对乘客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且车辆其制动性能差,拐弯时容易导致刹车失灵,引发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
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死伤交通事故则无法理赔,他们自身根本无法承担起“巨额”的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赔偿到位,受害人和乘车人只能“哑巴吃黄连”。那么,是不是就代表肇事者可以为所欲为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6年08月21日14时10分许,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邵某某驾驶车辆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裁判
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邵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即使三轮车肇事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受害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要认为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就自认倒霉,法律总是公正的,遇到侵害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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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