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车购买过交强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王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曾于2016年2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并于2016年2月18日退保。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二次销售,故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张家港法院为此至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确认此前购买的交强险是因为4S店在为他人上保险的过程中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到保险公司,导致错投了交强险,后于2016年2月18日予以退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该院向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明确系因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送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现错误后又及时退保。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在出卖给原告王某之前开具过销售发票或有其他销售行为。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请,法院无法支持。
法官说法:
“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需综合考虑车辆在出卖前是否与他人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开具过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过临牌及车辆交付等因素。就本案而言,经向交强险保险公司调查,确认系错投了交强险后予以退保,即无法认定被告曾将该车销售于他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行为,故无需退还购车款及承担三倍赔偿金。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0
案情简介 王某和何某是某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一天,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拉扯中,王某失手将何某推倒在地,何某的后脑接到了一块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不小心”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认定此次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既然是建筑工人,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王某应该是了解的,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王某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
现实案例: 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过程中出现了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因李某子宫受过创伤,医院决定“必需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母子性命难保。”可是医院在要求张某签字时,张某认为妻子很健康,是医院故弄玄虚,而且子宫切除后就不能再要孩子了,因此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无奈之下,为了李某的母子安全,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对李某进行手术。最终,李某产下一子,母子平安,那么,医院未经同意将李某的子宫切除,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院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因为医生们不仅履行了自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8大要点汇总一览表(含最高法5则意见)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核 心 提 示 老谭前往一家民营医院镶“金钯烤瓷牙”,在将其中金牙送去检测后发现不含金的成分,老谭认为民营医院欺诈,医院认为对老谭实施欺骗的是假牙生产商上远公司,而不是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应当惩罚性赔偿老谭4万余元。 老谭在一家民营医院处安装“金钯烤瓷牙”,上牙安装了14颗,下牙安装了9颗,共计23颗。其中前牙8颗,每颗价格人民币1800元,后牙共15颗,每颗价格2000元。不久后,老谭觉得安装的牙齿不适,将其中4颗下牙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送检的四颗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