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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是可以随便约定的

发布时间:2017-08-15 10:16:42

阅读量:179

  【案情回放】陈某与王某(均系化名)是朋友关系,王某欲要创业,陈某出于朋友情谊,提出赠与王某200000元,王某欣然接受,但王某提供一份协议要求陈某签订,其中,协议中有条款:赠与系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协议签订后,陈某交付了150000元赠与款,后因种种原因,陈某怠于交付剩余的50000元赠与款。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0000元赠与款,理由是“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可以要求陈某支付,双方成讼。

  【法庭交锋】陈某将该案委托我所胡斌律师代理该案,胡斌律师经查阅案卷后,发现该案虽然条款上记载为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但实际上陈某对王某没有道德义务,该赠与实质上仍为普通的一般赠与。法庭上,双方律师就该赠与合同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斌律师提出,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探求它的实质法律关系,一般应具有本身在对受赠方有道德上的义务时,才应形成该类赠与,而该案的赠与性质其本质上,陈某并没有对王某有道德上的义务,即使有记载道德义务性质,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陈某有权撤销合同,并不支付赠与款。王某律师则认为双方约定了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就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应撤销,陈某需支付赠与款。法庭经审理,采纳胡斌律师观点,驳回王某的诉讼。

  [以案释法]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上合同的一种类型,它是单务、诺成、无偿合同,正因为这种合同的单务、无偿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反悔权”,也就是在赠与物交付前,允许赠与人单方撤销并不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但法律为了衡平,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以及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也就是在该前提下,赠与人如不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赠与人交付。

  [结语]本案中,王某误以为协议上书写了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的条款,其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陈某支付赠与款,但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基于客观事实,即使有这样的记载,也不能证明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实质,该约定与法律相悖,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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