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陈某与王某(均系化名)是朋友关系,王某欲要创业,陈某出于朋友情谊,提出赠与王某200000元,王某欣然接受,但王某提供一份协议要求陈某签订,其中,协议中有条款:赠与系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协议签订后,陈某交付了150000元赠与款,后因种种原因,陈某怠于交付剩余的50000元赠与款。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0000元赠与款,理由是“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可以要求陈某支付,双方成讼。
【法庭交锋】陈某将该案委托我所胡斌律师代理该案,胡斌律师经查阅案卷后,发现该案虽然条款上记载为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但实际上陈某对王某没有道德义务,该赠与实质上仍为普通的一般赠与。法庭上,双方律师就该赠与合同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斌律师提出,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探求它的实质法律关系,一般应具有本身在对受赠方有道德上的义务时,才应形成该类赠与,而该案的赠与性质其本质上,陈某并没有对王某有道德上的义务,即使有记载道德义务性质,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陈某有权撤销合同,并不支付赠与款。王某律师则认为双方约定了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就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应撤销,陈某需支付赠与款。法庭经审理,采纳胡斌律师观点,驳回王某的诉讼。
[以案释法]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上合同的一种类型,它是单务、诺成、无偿合同,正因为这种合同的单务、无偿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反悔权”,也就是在赠与物交付前,允许赠与人单方撤销并不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但法律为了衡平,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以及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也就是在该前提下,赠与人如不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赠与人交付。
[结语]本案中,王某误以为协议上书写了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的条款,其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陈某支付赠与款,但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基于客观事实,即使有这样的记载,也不能证明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实质,该约定与法律相悖,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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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笔者以职业角度写了一篇题为《一个小律师眼中的"辱母案"》的文章。该文褒贬不一,有赞成客观,也有说冷血,还有说观点不现实,任何人都无法承受于欢的心底愤怒。
2014年年初,继电视剧新《三国》获得成功后,高希希导演带领原班人马将《楚汉传奇》搬上了银屏,带着对历史的厚重感,笔者将该剧看完。
连城,名孙,祖籍不详,生年不详,官居七品,主政州府辖区。其人,为政伊始,踌躇满志,直以"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为铭。
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它包含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但很多企业主将聘用顾问律师理解为“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阳春三月,齐鲁大地的"辱母案"引发全民的情、理、法大讨论,小律师初看报道,愤愤不已,并随波逐流的对施暴者表示不能容忍。但转念间,联想众多社会事件,加上没有亲阅案卷,在没有了解案件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妄加指责和评论,既不理性也亵渎法律。 小律师开始关注该案的进展和更多事实的披露,不久也收到众多被"同情心"和"正义感"包裹的朋友来求证该案的看法。小律师一概回答:让子弹再飞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