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齐鲁大地的"辱母案"引发全民的情、理、法大讨论,小律师初看报道,愤愤不已,并随波逐流的对施暴者表示不能容忍。但转念间,联想众多社会事件,加上没有亲阅案卷,在没有了解案件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妄加指责和评论,既不理性也亵渎法律。
小律师开始关注该案的进展和更多事实的披露,不久也收到众多被"同情心"和"正义感"包裹的朋友来求证该案的看法。小律师一概回答:让子弹再飞一会。
案件事实持续发酵,网上评论铺天盖地,各种身份代表不同意见,民众:于欢无罪,正当防卫,严惩高利贷,追责警察;法院:依法判决,法官无错;公安:依法出警,依法调查;律师:观点不一;学者:观点不一......时间推进,深圳卫视客观播放了案件过程,于欢姑姑视屏出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一审判决书被公开。中国有句话:这世界上亘古不变的只有时间,时间的存在定义过去、现在、未来,让任何事物都以顺序排列。客观事实逐步还原。
在还原的事实中,小律师注意到几个焦点问题:1、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高利贷应否严厉打击;3、警察有无追责的必要。
1、关于正当防卫是否构成这个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现有还原的事实可以表明:于欢母子在受到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几个小时后,警察出警,在说完:讨债可以,不能闹事情,就走出门外(且不论是走了还是门外了解情况)。这时,于欢冲上去欲与警察一起走,杜志浩等人拦下于欢,惨案由此发生。小律师相信于欢当时看到警察走后,无论警察是真走还是调查情况,他的内心是绝望的,他应该将解救的希望寄托在了警察上,当他以为警察的公权力不能救济他时,受辱的情形应该涌上脑海,否则,他没有必要采取极端手段。在这里,于欢之前受到的违法侵害是什么呢?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显然没有暴力,特别是没有持刀的暴力,而我们的正当防卫构成核心要素:侵害正当时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假如,这时杜志浩等人当时对他实施了超强度的暴力,他此时奋起反抗,尚在正当防卫的范畴内,很遗憾,没有。有人会问,他一个人,对方十几个人,不拿刀反抗,怎么死都不知道。那么,试问,现有的案件事实中,有当场的暴力么?警察到来前,有超强度的暴力么?小律师没有看到这样的报道和已公开的案件事实。所谓的杜志浩拿生殖器在其母脸上蹭也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深圳卫视的客观报道中也没有,好像于欢姑姑的视频中也没有。明显,这个事实,从目前来看,还是没有证据支撑的。但是,退一步,即使有,也不是法律已经赋予了他可以拿起刀来捅人的权利。所以,小律师拙见,于欢的行为显然不是我们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辱母情节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万不可作为正当防卫的情节。若如此,我们将来如何衡量精神压制的程度可以拿起刀?将来,我们是不是一言不和,受到侮辱,就可以拿起刀?男人的血性和对母亲的孝心,在此时此刻虽然受到了极度挑战,但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赋予你可以拿起刀。否则,堂堂中华,又将出现多少"梁山水泊"。在众多的专家学者评论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有专家提出修改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要件,小律师期待我们的立法机构可以有创新立法,但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归结于促进社会进步。在这里,小律师不得不说的是,有一部分学历史的,学其他专业的社会名流也出来定性:该案构成正当防卫。请问,你学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么?你站在"道德制高点"来审判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么?更让小律师跌破三观的是我们某些刑法专家顶着最高司法部门专家库成员的头衔出来定性: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请问,这个观点是代表最高司法机构的观点还是个人观点?刑法专家参与阅卷和审理了么?刑法专家不懂《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任何人都不得定为有罪或无罪么?不知道半官方言论会引起民众误认为是最高司法机构已经定性的错觉么?尽管,观点很创新,观点也符合民意,小律师读法律时也读过专家的理论。但小律师仍然认为,此时发表这样的言论实属不应该。
2.高利贷应否严厉打击。
高利贷,古今中外,史书不绝。为了这个案件,小律师特意百度查了《中国法制史》。古代,称高利贷为"出举",定罪廖廖,以《唐律》为代表,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不是小律师封建思想,个人认为,历史存在的,一定有它的合理性,虽然高利贷被百般诟病,很多社会问题也是由他而起,小律师也亲眼见证了许多企业被高利贷拖垮。但它至今没有被取缔,就是因为有它存在的土壤或者说社会需求。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也答复:高利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言下之意,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的高利贷已合法。由此,悬在发高利贷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被抽空。有很多人会说,高利贷的存在是因为企业、个人不能从正常的银行途径贷到款。不可否认,我们的中小企业贷款难,我们的金融业不够发达。但试想,银行就没有难处么?如果不加控制的任意放贷,相信中国式的聪明会让银行的不良贷款成几何级上升。我们的所有中小企业就真的会把贷来的款去用于企业经营么?不会挥霍么?所以,融资难,是个两难的问题。不能苛求银行,也不能放任贷款者,两者之间的空隙就是高利贷存在的空间。这恐怕也是最高院一锤定音的原因。这之间如何平衡,需要社会的进步,诚信的重构。
3、涉事警察是否应被追责
从现在的发展趋向看,对涉事警察应该是不利的,因为,其余10名参与者都被拘留了。不管这个拘留是刑事的还是行政的,如果以侮辱和非法拘禁被追究法律责任。后续查明的事实,涉事警察当时如果在门外了解情况,尚可免责。但如果真如某些报道所说真的是扔下一句话打算走,也许追责的机制或许就会落到涉事警察头上。不过,还是那句话,该部分事实仍需要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相信在众目睽睽之下,在依法调查下,案件的事实终究会全部还原。该判刑的还是要判刑,该赔偿的还是要赔偿,该追责的还是要追责。在此之前,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包括小律师自己能做的就是关注案件的进展,在不明真相前,少起哄,或许我们的同情心和正义感正被人利用。这样的案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舆论、法律、情感、道德都将发生一次大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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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万物,万物万样,得人类成万物之主,主归属,主生杀。 原始社会,万物充足,人欲仅存于温饱、生养,一草一叶可遮体,一粟一肉可果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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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笔者以职业角度写了一篇题为《一个小律师眼中的"辱母案"》的文章。该文褒贬不一,有赞成客观,也有说冷血,还有说观点不现实,任何人都无法承受于欢的心底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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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名孙,祖籍不详,生年不详,官居七品,主政州府辖区。其人,为政伊始,踌躇满志,直以"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为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