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1月6日电(记者邵琨)一个济南小伙在经历过一次查酒驾之后,“灵机一动”,产生了“碰瓷”的想法。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名小伙与他的3名同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近日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7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济南城区伺机等候敲诈对象,当被害人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四人驾车尾随,故意与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剐蹭。
据李某交代,他们故意与之发生剐蹭后,主动要求与对方私了。由于对方酒驾,害怕报警,便同意私了,给了李某3000块钱,事后李某四人将这笔钱瓜分。
李某交代说,之前自己酒驾被查时,内心高度紧张,却叫他嗅到了“商机”。“我就是酒驾后,害怕被交警查扣,所以料定了对方不敢报警。”
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尝到甜头的李某等人,认为这是一条来钱的捷径,紧接着,四人便故伎重演,通过这种方式“碰瓷”作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敲诈酒后驾驶人员,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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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大多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非法客运三轮车,在道路上乱穿行、乱停乱放、调头猛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非法营运三轮车全部是私自加装车棚进行改型的,影响了驾驶人的视线,在拐弯、超车等过程中,私自加装车棚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和碰撞,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这些车辆重心较高,很容易侧翻,对乘客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且车辆其制动性能差,拐弯时容易导致刹车失灵,引发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死伤交通事故则
“父债”要“子还”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担保有效,由于《公司法》第16条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条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