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给业主有偿粉刷墙体的时候,不慎摔下来,是谁的责任?工人与业主是否形成劳务关系?如果赔偿,怎么赔?
案例
王某与刘某是多年的朋友,王某于2017年3月买了一套房子。刘某是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人,自己私下也会接一些活。王某装修房子找到刘某帮其装修,二人口头约定,原材料等都是王某负责,刘某按10元一平方给王某粉刷墙壁。一次粉刷墙壁的时候,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刘某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到医院检查后,刘某踝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7级伤残。刘某要求王某进行人身赔偿,但是王某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坚决不赔。刘某将王某告知法院。
判决
法院判定王某、刘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对刘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刘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案损失的60%,王某承担本案损失的40%。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谢某)承担,定作人(谷某)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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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鄞州区罗蒙环球城商业广场的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段某,段某又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梁某甲,梁某甲招用了同乡梁某乙从事消防排烟管道安装工作,梁某乙在装修过程中跌落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因该装修工程层层转包,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脱,达不成一致,遂诉讼法院。
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么?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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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
转自:中国司法案例网 推荐理由 劳动市场的不规范性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一旦职工因工受伤时,单位往往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通过认可其他职工的证言从而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维护了受伤职工的权益。本案可推荐为核心价值观案例。 关键词 劳动关系;举证;程序合法;工伤 案情摘要 被告平湖劳动局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了平劳社工伤认定(2011)3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杨勤联系原告员工,于2010年9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