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作为一个民事个体,虽然可以代言商品,但是本身并不参与到商品的生产和营销过程中,所以一旦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消费者产生了危害,明星只要在代言过程中没有做明确的虚假广告,他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他在这一事件中就不需要负责,明星拿着高额的代言费用,风险与收益同样是一致的,所以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是可能会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个人和团体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只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不包括亲朋好友之间说某个东西不错这种推荐,而是指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对产品进行推广这种行为。
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对该明星提起民事诉讼。在这里要强调一点,由于明星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不会有国家机构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需要消费者自己起诉维权。这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告他的话,法律也就不会去追究他的责任,但是如果你告了他的话,官司却不一定能够打得赢,因为我国法律在明星代言这一点上并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法院宣判只能通过法律的相关解释条款进行责任判定,如果确定该明星的行为违法,那么他就要对受害者给予赔偿。
对于民事诉讼,世界各国的标准都是民不举,官不究,如果你不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对于明星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制衡的方法的。但是一旦产品的质量问题形成了较大的社会舆论,会对该明星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也会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
近些年来,明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舆论影响,所以在代言产品方面也会非常的谨慎,不会代言那种效果不确定,质量没有通过官方认证的产品,所以关于明星代言产品质量问题的事件发生的并不多。而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舆论大多会把矛头指向产品的生产厂家,而不会针对某个明星,商家也会通过危机公关来尝试解决这一问题,不会让矛盾舆论扩大化。明星的代言费用十分高昂,小公司一般请不起大明星代言,而三无产品则不敢请明星代言,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出了问题的品牌大多都是直接的广告宣传,很少会有明星涉及其中。
其实,虽然中国的影迷对于明星的私人生活,舆论关注比较大,但是对于明星代言的产品,我们大多选择比较宽容。所以在这一方面也很少发生影迷与明星的直接冲突。不过,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商务的火爆,越来越多的小明星和网红也参与到商品的推荐中来,他们一般不通过代言这种形式,而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将产品推广出去,而这些产品在品牌上很难有所保障。之前也发生过网红推荐的化妆品造成用户皮肤过敏的事情,这个时候消费者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索要赔偿。
例如:藏密排油、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出,在这些事件中,都能看到明星代言的身影。“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明星代言产品出了问题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热议。有人认为,明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人以为,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是企业、商家不负责任的体现,连带明星本人,有些过了。你认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等广告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等广告出现问题,毋庸置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因情况而异。其依据如下:
1、这符合《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该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这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及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首先,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享受义务。明星们既然享有广告代言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也应该负有对其所代言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其次,明星代言产品并收取不菲的代言费,而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能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并且,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因此,明星代言行为应属于间接致害行为。
3、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应该考虑到其言行可能给公众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明星代言广告给消费者产生巨大的诱导作用,而由于其波及面广、传播速度快,虚假的广告代言对社会造成的权益侵害现象会十分严重,一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则有损社会诚信风气,降低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感。
综上,公众对明星的信任和追捧,使其成为广告商宠儿,明星代言广告必须对公众负责。名人代言伪劣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明星从代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风险。如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时,将谨慎审查食品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这样对明星与公众都是有益的。
来源丨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 韩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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