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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方不熟悉,缺乏保障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8-11 14:17:09

阅读量:245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条款只能约束合同签订方,不能约束签订方以外的其他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主体是谁。

  【以案说法】

  2015年5月24日,张女士经麻某在其经营的某玉石商行推荐,双方签订了一份《翡翠商品试戴(试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女士试戴试用麻某经营的商品,张女士支付押金给被告,开具押金收据给原告。一年到期后,张女士退回商品,商行返还押金,若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10%违约金。2015年5月24日,双方签订协议后,张女士按照约定交付押金共7000元,商行开具收据。但商行并没有交付给张女士所选商品,而是由商行一直保管。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3月5日张女士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分别交给商行10000元、5000元、18000元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内容与2015年5月24日的一致。约定商行一年后退回张女士保证金。2016年5月23日,张女士要求退回押金,但商行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退还。张女士因此将麻某和某商行以及某汇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试戴协议均显示协议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汇聚公司,麻某经营的玉石商行为汇聚公司代理机构,麻某虽代为收取押金,但收款收据加盖的是汇聚公司印章,且被告麻某提交的与汇聚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汇款凭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玉石商行受汇聚公司委托进行翡翠推广,其自原告处收取的押金已交给被告汇聚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玉石商行和麻某个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由汇聚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返还押金4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

  【大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条款只能约束合同签订方,不能约束签订方以外的其他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主体是谁。以本案为例,对方主体为汇聚公司,则合同只能约束张女士和汇聚公司;如果想让麻某或玉石商行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与其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并让各方签字。

  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1617.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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