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升级等(以下简称“转型”)等过程中,例如最近新闻报道的“惠州200工人围困公司5高管三天两夜”,中技桩业是将100%的惠州中技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广东三和桩业公司,惠州中技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的,不影响劳动关系,但职工提出先买断工龄,就此引发群众性事件。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今年1-5月,我省企业转型的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和员工的要求加薪的停工事件‘已近全省的劳动保障的群众性事件的四分之一。这些事件涉及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法外诉求、有的是诉求与法外诉求交织,有的是要求解决社保、加班费等历史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补偿问题,由于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例如。如果通知支付企业难以负担,例如佛山普立华搬迁涉及5400人,“光补偿的资金就已经准备2亿万”。而 不同意支付职工不愿意,采取停工、怠工、围堵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表达诉求,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一些“非正式组织”、特别是某些企业管理管理人员的推波助澜和境外组织的渗入,使复杂疑难事件呈现的增多趋势。例如3月东莞市某鞋类制造厂由于不满工厂产能设置及奖金制度,在部分管理人员煽动下,700多名员工上班打卡后集体怠工。
在处置过程中,员工不愿意推举协商代表,甚至多次反复推翻的达成的协议,有的员工还利用微博、微信串联和扩大社会影响,使得事态和事件难以控制。这些群体性事件相当部分是围绕经济利益的博弈,特别是经济补偿的已经成为核心问题,一般不存在企业违法行为,基本不涉及政治层面问题。越来越多的的群体性事件已从基本权益维护转变韦“主动”出击争取利益最大化,员工在敏感节点或生产繁忙期间,采取停工、怠工、甚至集体的上坊、赌塞交通等方式,向企业和政府施压满足其利益诉求。
一些事件持续长达半个月’、一个月,严重影响的企业的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件处置的人力物力投入,浪费大量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特别是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信息传播,更是加深了不良的影响。
分析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没跟上新时代员工特点的变化,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缺乏人文关怀,矛盾不断累积,再加上在转型时信息沟通等不到位,随时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员工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即使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员工也从个人经济i利益出发纷纷响应附和。
劳动合同法对对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的规定。在第三十三条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原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例如搬迁导致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变更等)。’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转型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结合广东实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6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企业预防:
(一)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问题。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当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关于依法制定工作方案问题。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的实际情况,认真的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
(五)关于特殊人员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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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导读:醉驾类案件近年来一直呈高发态势,郎永淳醉驾事件更是引起公众热议。而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方式。本文作者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全面梳理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词要素。一、定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罪审查的关键是“醉酒”、“道路”、“驾驶”和“机动车”这四个关键词。(一)醉酒原则上以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含量高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但在因犯罪嫌疑人脱逃,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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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法院网 ┃作者: 赵柏武 近日,弥陀法庭审结一起包含一辆铲车在内的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投保交强险及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 那么轮式铲车到底是否属于机动车?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下面简要进行介绍和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汽油机车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临时停放在路侧轮式铲车(系查某所有)旁的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发生致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